又所稱農業設施之種類 如下: 一、農作產銷設施。 二、林業設施。 三、水產養殖設施。 四、畜牧設施。 五、休閒農業設施。 相關設施最大建築面積規定如下: 壹、農作產銷設施許可使用細目、興建面積與高度及條件如下 ...
附表 農業設施種類及分類別規定(節錄農作產銷設施部份) 設施 種類 類別 許可使用 細目 申請基準或條件 可申請用地別 農作產銷設施 農業生產設施 溫室 溫室以一層樓為限。應以採光材質搭建,並配置溫度控制及換氣裝置。
其他農作產銷設施. 一、農路. 二、駁崁. 三、圍牆. 四、擋土牆. 五、其他. 一、申請本辦法所定之前四種設施細目,應依生產需要核定。 二、申請其他設施項目者,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認確有必要,並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屬農業產銷必要設施者,得依其設施項目辦理。 一、非都市土地各種使用分區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工業區、 ...
六、其他農作產銷設施:指供與農業經營使用有關之設施。 前項各類設施之許可使用細目,應符合附表一相關規定。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設施,得依實際需求,配置車輛運(迴)轉空間、附屬設施所需空間及衛生設備。但車輛運(迴)轉空間,不列計於興建面積。 第一項各款設施,依消防、環保、建築管理等法規應配置附屬設施者,其所需 ...
二、都市計畫範圍之農業區、保護區之農業用地。 其他農作產銷設施 一、農路 二、駁崁 三、圍牆 四、擋土牆 五、其他 一、申請本辦法所定之前四種設施細目,應依生產需要核定。 二、申請其他設施項目者,應經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審認確有必要 ...
五、農田灌溉排水設施:指供農田灌溉排水有關之設施。 六、其他農作產銷設施:指供與農業經營使用有關之設施。 前項各類設施之許可使用細目,應符合附表相關規定。 第 14 條 申請林業設施之韕許使用,其經營計畫應敘明下列事項:
(二)林業設施分為下列各類 : 林業經營設施及其他林業設施。 (三)水產養殖設施分為下列各類:室外水產養殖生產設施、室內水產養殖生產設施、水產養殖管理設施、自產水產品集貨包裝處理設施及其他水產養殖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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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18日 - 前項第一款所定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各種使用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申請前應先補註使用地類別。但位屬山坡地範圍內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及風景區之土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七條規定適用林業用地管制,並依林業用地申請使用者,不在此限。 又所稱農業設施之種類如下: 一、農作產銷設施 ...
附表三 自然保育設施分類別規定 設施 種類 類別 許可使用 細目 申請基準或條件 可申請用地別 郿生動物 收容、暫 養、救護 ... 二、都市計畫範酌之農業 區、保護區之土地。 自然保 育設施 自然保 護區域 管理設 施 管理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