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0日 ... 為確保農業永續發展,因應農業國際化及自由化,促進農地合理利用,調整農業產業 結構,穩定農業產銷,增進農民所得及福利,提高農民生活水準,特制定本條例;本 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2條(主管機關).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 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 ...
壹、前言. 依89年修正通過之「農業發展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該條例施行滿 兩年需辦理檢討。農業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經立法院於92月1月13日三讀 通過,共修正35條條文(如附錄),俟總統公布後即將施行。 貳、修正條文重點. 本次之 檢討修正,係在該條例第一條所揭櫫確保農業永續發展、促進農地合理利用,調整 農業 ...
內政部公告:預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修正草案 公告日期: 101.12.12 發表建議 預告日期: 101.12.14 ~ 101.12.24 發文字號 : 台內營字第1010811603號 公告 內容連結: 內政部公告:預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修正草案 發表建議區 ...
2 申請審查內容。(修正條文第八條) 八、修正興建農舍應符合之規定內容,以落實農業用地農業經營,並明定興建農舍起造人應為該農舍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修正 條文第九條) 九、修正個別農舍規定,以配合「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六、其他農作產銷設施:指供與農業經營使用有關之設施。 前項各類設施之許可使用細目,應符合附表一相關規定。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設施,得依實際需求,配置車輛運(迴)轉空間、附屬設施所需空間及衛生設備。但車輛運(迴)轉空間,不列計於興建面積。 第一項各款設施,依消防、環保、建築管理等法規應配置附屬設施者,其所需 ...
新修正的農業發展條例,對於農地農舍的移轉登記,設有下列的限制規定: (一)最高面積之限制 私人取得農地之面積,合計不得超過二十公頃。但因繼承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私人取得之農地面積合計超過二
農業發展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1 條. 為確保農業永續發展,因應農業國際化及自由化, 促進農地合理利用,調整農業產業結構,穩. 定農業產銷,增進農民所得及福利,提高 農民生活水準,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 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2 條. 本 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 ...
2008年7月31日 - 公布內容, 一、依據本部於97年7月3日邀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本部法規會(請假)、營建署、部分縣(市)政府、地政事務所及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等研商結論辦理。 二、按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規定,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揆其立法意旨乃在避免農舍與其坐落用地分屬不同所有權人,引發利用及 ...
A: 新修正的農業發展條例,對於農地農舍的移轉登記,設有下列的限制規定: (一)最高面積之限制 私人取得農地之面積,合計不得超過二十公頃。但因繼承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私人取得之農地面積合計超過二十公頃者,其超過部分之轉讓 ...
一、查本部 92 年 5 月 26 日台內地字第 0920008075 號函,係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92 年 5 月 16 日農企字第 0920127624 號函所為釋示,說明農業發展條例第 16 條第 1 項第 1 款 後段規定: 「同一所有權人之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