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3日 ... 第二條(監督及許可機關). 郵政儲金匯兌事務,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屬交通部主管,業務並受財政部監督;其涉及外匯業務經營者, 應經中央銀行許可。
郵政儲金匯兌法. ※提醒注意. 「郵政儲金匯兌法」內之業務主管機關仍為「財政部」 (各 條文皆是) ,實際上,其「業務已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 監督 管理」 (仍未修法) ,故若題目出現時,亦請以「金管會」作解。 第一章 總則. 重點1: 郵政儲金匯兌法之立法目的. a、鼓勵國民儲蓄、促進資本形成。 b、配合國家政策。 c、 增進 ...
郵政儲金匯兌事務,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 )辦理,屬交通部主管,業務並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督;其涉及外 匯業務經營者,應經中央銀行許可。
名稱: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發布日期:民國91 年12 月31 日. 第1 條. 本辦法依郵政儲金匯兌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 條.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 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 (以下簡稱儲匯業務) ,應建立 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確保該制度得以. 持續有效執行,以促進公司健全發展,維護 ...
第 二 條 郵政儲金匯兌事務,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辦理 ,屬交通部主管,業務並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督;其涉及外匯業務經營者,應經 中央 ... 第十六條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劃撥儲金之劃撥支票業務,準用票據法有關支票 之規定。 第十七條 (刪除). 第十八條 郵政儲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 轉存中央銀行。
郵政儲金匯兌法, 中華民國91年7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38700號令制定 公布中華民國91年12月5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0910060323 號令發布定自中華民國 92 ... 簡易人壽保險法, 中華民國91年7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38670號令 修正公布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69831號令修正公布第2 條、 ...
十、 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指含有郵票符誌之明信片、特製郵簡,或以郵資機或 郵政規章所許可之印字機或其他方法印刷或加蓋以表示郵資業已付訖之符誌。 第五 條, 中華郵政公司,得經營下列業務: 一、 遞送郵件。 二、 儲金。 三、 匯兌。 四、 簡易 人壽保險。 五、 集郵及其相關商品。 六、 郵政資產之營運。 七、 經交通部核定,得 接受 ...
第三十條,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其新增業務之許可、財務報表之 揭露、負責人之定義與其應具備資格條件、郵局之增設、遷移與裁撤及其他相關等 事項之監督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其涉及外匯業務者, 並應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第三十一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2017年7月7日 - 第19條(存簿儲金戶數之限制及最高存款限額). 存簿儲金,每一人或每一團體僅得為一戶。 存簿儲金,儲戶計息之最高存款限額,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由交通部會同中央銀行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超過限額之數,不給利息。 前項限制,於政府機關、自治團體或公益法人,不適用之。
2014年5月18日 - 中華民國91 年6 月11 日 制定31條: 中華民國91 年7 月10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3870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31 條: 中華民國92 年1 月1 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0910060323號令發布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103 年1 月14 日刪除第17條. 修正第2, 10至13, 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