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報名日期:107.02.02 ~ 02.12 一律採網路報名,本項甄試簡章及相關資訊同時建置於台灣金融研訓院及中華郵政公司網站,請自行上網點閱或下載列印,不另行販售。 二、 報名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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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一條 · 第二條 · 第三條 · 第四條 · 第五條 · 第六條 · 第七條 · 第八條 · 第九條 · 第十條 · 第十一條 · 第十二條 · 第十三條 · 第十四條 · 第十五條 · 第十六條 · 第十七條 ·
第 二 條 郵政儲金匯兌事務,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辦理 ,屬交通部主管,業務並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督;其涉及外匯業務經營者,應經 中央 ... 第十六條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劃撥儲金之劃撥支票業務,準用票據法有關支票 之規定。 第十七條 (刪除). 第十八條 郵政儲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 轉存中央銀行。
郵政儲金匯兌事務,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屬交通 部主管,業務並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督;其涉及外匯業務經營者,應經中央銀行 .... 五、郵政儲金及匯兌業務未依第三十條授權訂定之監督管理辦法辦理。 六、未經 中央銀行之許可而辦理外匯業務。 第二十七條. 中華郵政公司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依 ...
十、 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指含有郵票符誌之明信片、特製郵簡,或以郵資機或 郵政規章所許可之印字機或其他方法印刷或加蓋以表示郵資業已付訖之符誌。 第五 條, 中華郵政公司,得經營下列業務: 一、 遞送郵件。 二、 儲金。 三、 匯兌。 四、 簡易 人壽保險。 五、 集郵及其相關商品。 六、 郵政資產之營運。 七、 經交通部核定,得 接受 ...
三、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逕依第三人請求,而停止帳戶交易活動或給付匯款;或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洩漏顧客之郵政儲金或匯款等有關資料。 四、 郵政儲金之 ... 五、 郵政儲金及匯兌業務未依第三十條授權訂定之監督管理辦法辦理。 六、 未經中央 ... 第二十九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罰之。但第二十六條 ...
第三十條,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其新增業務之許可、財務報表之揭露、負責人之定義與其應具備資格條件、郵局之增設、遷移與裁撤及其他相關等事項之監督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其涉及外匯業務者,並應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第三十一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2017年7月7日 - 第19條(存簿儲金戶數之限制及最高存款限額). 存簿儲金,每一人或每一團體僅得為一戶。 存簿儲金,儲戶計息之最高存款限額,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由交通部會同中央銀行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超過限額之數,不給利息。 前項限制,於政府機關、自治團體或公益法人,不適用之。
第 一 條 為鼓勵國民儲蓄、促進資本形成,以配合國家政策,並增進民眾便利,保障郵政儲金匯兌安全,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二 條 郵政儲金匯兌事務,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屬交通部主管,業務並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督;其涉及外匯業務經營者,應經中央銀行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