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金融機構:指下列銀行業、證券及期貨業、保險業所包括之機構、信託業、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 (一)銀行業: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業務機構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 之機構 ...
金融機構合併法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公布施行以來,已為金融機構合併提供良好之法律環境,有效營造合理競爭之金融市場。為藉由簡化金融機構合併程序及租稅優惠等措施,提高金融機構合併誘因,行政院於本(104)年5月21 日第3449次院會通過「金融機構 ...
為規範金融機構之合併,擴大金融機構經濟規模、經濟範疇與提升經營效率,及維護 適當之競爭環境,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準用規定). 金融機構之合併,依本法之規定。 非屬公司組織金融機構之合併,除依本法規定外,並準用企業併購法有關股份有限 公司合併之規定。 金融機構依其他法律規定由接管人或清理人為合併者,其合併之 程序 ...
2016年2月26日 ... 為藉由簡化合併程序及提供更多租稅優惠等措施,以提高金融機構合併誘因,金融 機構合併法(下稱「金併法」)於2015年12月9日進行第一次全文修正。修正重點如下 …
2012年9月4日 ... 金融機構之合併,依本法之規定。 非屬公司組織金融機構之合併,除依本法規定外, 並準用公司法有關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之規定。 銀行業依銀行法及存款保險條例規定, 由輔導人、監管人、接管人或清理人為合併者,其合併之程序優先適用銀行法、存款 保險條例及其相關之規定。 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
金融機構合併法. 中華民國104 年12 月9 日公布. 第一條為規範金融機構之合併, 擴大金融機構經濟規模、經. 濟範疇與提升經營效率,及維護適當之競爭環境,特制定 . 本法。 第二條金融機構之合併,依本法之規定。 非屬公司組織金融機構之合併,除依 本法規定外,並. 準用企業併購法有關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之規定。 金融機構依其他 法律 ...
金融機構之合併,依本法之規定。 非屬公司組織金融機構之合併,除依本法規定外, 並準用企業併購法有關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之規定。 金融機構依其他法律規定由接管 人或清理人為合併者,其合併之程序優先適用各該法律之規定。 第三條(主管機關).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四條(名詞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
第2 條金融機構之合併,依本法之規定。 ... 第9 條金融機構合併時,除公開發行股票 之公司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 ... 機關認可之公正第三人公開拍賣,並不 適用民法債編施行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
行政院會今(21)日通過金管會擬具的「金融機構合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 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毛治國表示,修法的重點在於藉由簡化金融機構合併程序,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