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於100年6月3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6月29日總統制定公佈,並經行政院核定自同年12月30日施行,開啟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新紀元。 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應設立之爭議處理機構定名為「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業於100年11月23 ...
消費金融 債務專區 消費者資訊 便民服務 0206花蓮震災金融協助措施 服務園地 民意信箱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版權所有 22041 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 ...
2011年6月13日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3861號令制訂 公布.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公平、合理、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 事件,以增進金融消費者對市場之信心,並促進金融市場之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三條本法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於100年6月3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6月29日總統制定公佈, 並經行政院核定自同年12月30日施行,開啟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新紀元。 依金融 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應設立之爭議處理機構定名為「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業於 100年11月23日成立,並於101年1月2日正式揭牌運作,為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之專責 ...
2018年2月2日 ... 第二章金融消費者之保護. 第7條(訂立契約之原則及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金融 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應本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 誠信原則。 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之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者,該部分條款無效; 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金融消費者之解釋。 金融服務業提供 ...
第 1 條 (立法目的) 為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公平、合理、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事件,以增進金融消費者對市場之信心,並促進金融市場之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法規名稱: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13331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 、第3條、第10條、第12條及第30條;增訂第11條之1至第11條之3、第1 2條之1、第13條之1、第3章之1章名、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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