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分為下列三類: 一、廣播電視節目業: (一)廣播節目製作業:為無線廣播電臺或其客戶策劃、製作節目或提供製作廣播節目之設備及場地之獨資、合夥、公司或其他法人組織。 (二)電視節目製作業:為無線電視電臺、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 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其客戶策劃、製作節目或 ...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 事業之管理,除依廣播電視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外,依本規則之規定。第 二 條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分為下列三類︰ 一、廣播電視節目業︰ (一) 廣播節目製作業︰為無線廣播電臺或其客戶策劃、製作節目或提供製作廣播節目之 ...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 事業之管理,除依 廣播電視法 及其 施行 細 則 規定外,依本規則之規定。 第 2 條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分為下列三類: 一、廣播電視節目業 ...
營業項目代碼 定義內容 備註 J503050錄影節目帶業(原:J503051錄影節目帶業) 自行製作或取得權利人授權轉錄,並供應給錄影節目帶出租、買賣或播映業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或公司。(原:依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管理規則之規定,指自行製作或 ...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是由行政院新聞局在臺灣所制定的一個中華民國法規命令,該辦法是《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的子法。新聞局聲稱制定該辦法的目的是為保護兒童和青少年,而達到目的之主要手段是對各類出版品加以分級。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於錄影節目帶發行或播映前,應檢具申請書表、 錄影節目帶、審查費及證照費,送請新聞局審查。其非自行製作之錄影節目帶,並應檢具經授權之證明文件;錄影節目帶經審查核准後,由新聞局發給證明。但經新聞局公告免送審者,不在此限。 錄影節目帶之字幕應使用正體字,始得發行或播映。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 ...
為無線電視電臺、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其客戶策劃、製作節目或提供製作電視節目之設備及場地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或公司。(原:依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管理規則之規定,指為無線電視電臺 ...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管理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67 年 10 月 2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文影字第10520068882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圖表附件: 附件行政院新聞局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許可(籌設 ...
第 三 條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新聞局),其屬 錄影節目帶業之申設及錄影節目帶之查察、取締,得委託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辦理。 ... 第八條廣播電視節目業、廣播電視廣告業開業後,其名稱、組織、負責人或 經營業務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申請新聞局換發許可證;其地址或資本額有 變更 ...
2013年11月7日 ... 其中包括對電影製作業的許可條件,要求電影製作業公司負責人必須有高中以上學歷 ,使許多資深優秀的電影工作者竟然自己不能開電影公司(例如非常優秀的知名導演 林正盛)。其實我國過時僵化的影視傳播法令, ... 帶節目業的設置規範,條件包括:1. 最低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管理規則第5條第3款);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