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集線室:指於建築物內除既有電信室外,專供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引接線纜及設置集線電信設備之專用空間。 八、電信引進管:指以架空或地下方式引進電信電纜或光纜至建築物內總配線箱(架)或光終端配線架、電信室之電信管道。 九、用戶專用交換設備:指安裝在建築物內,供同一建築基地範圍內之用戶或合用中繼線用戶使用之 ...
電信法. 中華民國四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總統臺總字第6055號令制定公布全文四十 條 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總統臺統(一)義字第0272號令修正公布全文四十 四條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五日總統華總字第8500027140號令修正公布全文七 十二條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華總(一)義字第8700119520號令修正公布第 ...
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草案 已送立法院審議中。本次電 信法修法之定位為第一階段修法,最主要目標讓電信事業可以推動新服 務。涉及朝向層級化規管之整體架構調整部分,將於第二階段修法時檢 ...
... 電信用戶設備線路、及各項電信傳輸線路所需之管道、人孔、手孔、塔臺、電桿、配線架、機房 ... 交通部為監督、輔導電信事業並辦理電信監理,設電信總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電信 總局應訂定整體電信發展計畫,督導電信事業,促進資訊 ...
第十六條第一類電信事業相互間,有一方要求與他方之網路接續時,他方不得拒絕;其接續之方式及費率計算等辦法,由電信總局訂定之。 第十七條 ..... 第五十六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或變 ...
檢視現行法條, 第56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製造、變造或輸入電信器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交通部為開放第一類電信事業中之「固定通信業務」,於八十八年五月十八日依據電信法第十二條規定發布本規則,以作為民間申請經營固定通信業務之準據。
電信事業依電信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對於電信使用者執行停止提供電信服務注意 事項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交通部電信總局電信公八八字第004712-0 號公告訂頒全文九項 一、 為規範電信事業依據電信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停止以 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電信內容為營業者之電信服務,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電信法 【修正日期】民國 96 年 6 月 14 日 【公布日期】民國 96 年 7 月 11 日 相 關 子 法 >> ... 之同意。其未設管理委員會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同意,不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八條 ...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健全電信發展,增進公共福利,保障通信安全及維護使用者權益,特制 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信:指利用有線、無線,以光、電磁系統或其他科技產品發送、傳 輸或接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