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法. 中華民國四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總統臺總字第6055號令制定公布全文四十 條 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總統臺統(一)義字第0272號令修正公布全文四十 四條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五日總統華總字第8500027140號令修正公布全文七 十二條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華總(一)義字第8700119520號令修正公布第 ...
2017年4月13日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信:指利用有線、無線,以光、電磁系統或其他科技產品 發送、傳輸或接收符號、信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他性質之訊息。 二、電信設備:指 電信所用之機械、器具、線路及其他相關設備。 三、管線基礎設施:指為建設電信網路 所需之架空、地下或水底線路、電信引進線、電信用戶設備線路、及各 ...
法規名稱:, 電信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 年12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225181號令修正公布第12 條及第32條;刪除 第30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交通 / 電信 ...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指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四項規定公告之器材。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分下列二類: 一、須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指依本法第四 十六條、第四十七條或第十四條第六項所定管理法規之規定,其使用須申請電臺執照 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二、不須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指前款規定以外之 ...
法規名稱: 電信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0871號令修正公布第43條 、第67條、第70條條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2 2318號公告第26條第2項所列屬「行政院主計處 ...
本辦法依電信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通信紀錄,指電信 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電信系統所產生之發信方、受信方之電信號碼、通信日期、 通信起訖時間等紀錄,並以電信系統設備性能可予提供者為原則。電信號碼係指電話 號碼或用戶識別碼。 第三條 電信事業用戶(以下簡稱用戶)查詢本人之發信通信紀錄 者,其 ...
第一條本辦法依電信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電信事業,係指 以經營電信服務供公眾使用,並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發給特許執照或許可執照之 事業。 第三條下列情形得依法向電信事業查詢使用者資料: 一、司法機關、監察機關 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二、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所需者。
為規範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依法調查或蒐集證據所為查詢電話用戶通話紀錄(以下 簡稱通話紀錄)之作業,特訂定本辦法。 2, 本辦法所稱有關機關,指電信法第七條第 二項所稱之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治安機關,包括下列各級機關:司法院所轄各級 法院、法務部所轄各級法院檢察署、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調查處(站、組)、偵查或 審判 ...
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查詢電信通信紀錄實施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電信法第七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通信紀錄,指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 電信系統所產生之發信方、受信方之電信號碼、通信日期、通信起迄時間等紀錄,並以 電信系統設備性能可予提供者為原則。 前項所稱電信號碼,係指電話號碼或用戶識別 ...
通傳平臺字第10641019920號. 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查詢電信通信紀錄實施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依電信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通信紀錄,指 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電信系統所產生之發信方、受信方之電信號碼、通信 日期、通信起迄時間等紀錄,並以電信系統設備性能可予提供者為原則。 前項所稱 電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