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遊戲場 業有解散或終止營業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並繳還營業級別證。 第二十條(主管機關之派員檢查 ...
2017年2月24日 - 四、電子遊戲場業為公司組織者,其代表人;為商業組織者,其負責人。 五、營業場所管理人。 六、營業場所之地址及面積。 同一門牌,以設立一電子遊戲場業為限。 第一項各款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於事前辦理變更登記。 依法撤銷或廢止電子遊戲場業公司或商業登記事項時,主管機關應一併撤銷或廢止其電子遊戲場 ...
電子遊戲場業之負責人或營業場所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或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曾犯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第十六章之一妨害風化罪、第十七章第二百四十條至第二百四 ...
同一門牌,以設立一電子遊戲場業為限。第一項各款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於事前辦理變更登記。依法撤銷或廢止電子遊戲場業公司或商業登記事項時,主管機關應一併撤銷或 ...
電子遊戲場業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於營業前,應就營業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營業期間內,應續予投保;其應投保之範圍及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四條(獎品之兌換及禁止行為). 電子遊戲場業得提供獎品,供人兌換或直接操作取得;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每次兌換或取得獎品之價值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普通 ...
主旨:有關商號負責人數次異動復變更為原負責人時,查獲其違反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第6條第1項之違規次數計算,係應重新起算,或應與該負責人前任職 .... 開判決見解累計同一商號之違規次數,建議日後配合修正「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處理違反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統一處理及裁罰基準」,明文規定以獨資商號 ...
【本刊訊】司法院大法官於97年9月5日. 舉行之第1327次會議中,就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高雄簡易庭法官葉啟洲為審理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5941號及96年度. 簡字第3629號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案件,認所應適用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 條例第22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 8條、第15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
電子遊戲場業經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其營業場所合於 第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電子 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及辦理下列事項之登記,始得營業: 一、電子遊戲場業之名稱。 二、營業級別。 三、機具類別。 四、電子遊戲場業為公司組織者,其代表人;為商業 組織 ...
相關法條﹞:. 司法院釋字第646號解釋。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89年2月3日修正 公布)第5條、第6條、第7條、第8條. 、第9條、第11條、第12條第2項、第15條、第22條 、第17條第1項第6款、第31. 條。 行政程序法第21條第5款。 ﹝法律問題﹞:. 合法 登記獨資商號電子遊戲場業因違反民國89年2月3日公布之電子遊戲場. 業管理條例 第17 ...
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普通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五歲者於上課時間及夜間十時以後進入及滯留。 二、限制級電子遊戲場,禁止未滿十八歲者進入。 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懸掛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 四、於營業場所入口明顯處,標示營業級別及入場年齡限制。 五、不得於電子遊戲機使用真幣、信用卡、金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