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遊戲場 業有解散或終止營業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並繳還營業級別證。 第二十條(主管機關之派員檢查 ...
電子遊戲為個人休閒活動之一,電子遊戲場乃成為現代人抒解壓力及娛樂之場所。電子遊戲場業之經營,除涉及產業結構與經濟發展外,由於電子遊戲之情節引人而具輸贏結果之特性,易使兒童及少年留連忘返,而兒童及少年長時間暴露於學校與家庭保護 ...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 ...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http://zh-tw.libreoffice.org/download/libreoffice-still/) ...
2017年2月24日 - 四、電子遊戲場業為公司組織者,其代表人;為商業組織者,其負責人。 五、營業場所管理人。 六、營業場所之地址及面積。 同一門牌,以設立一電子遊戲場業為限。 第一項各款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於事前辦理變更登記。 依法撤銷或廢止電子遊戲場業公司或商業登記事項時,主管機關應一併撤銷或廢止其電子遊戲場 ...
第一章 總則 [编辑]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管理電子遊戲場業,並維護社會安寧、善良風俗、公共安全及國民身心健康,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二條 (主管機關)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 ...
一、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一)第2 條: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 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商業管理單位)。是以,對違法違規電子遊戲場業. (賭博性電玩)執行「斷水斷電等強制處分」,應由. 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之。 (二)第15 條: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 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對未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而 經營電子遊戲場業者,科處刑罰,大法官解釋認為 不違憲 林天財律師 解釋主文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對未@ @ ttl0518.
【本刊訊】司法院大法官於97年9月5日. 舉行之第1327次會議中,就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高雄簡易庭法官葉啟洲為審理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5941號及96年度. 簡字第3629號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案件,認所應適用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 條例第22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 8條、第15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
前項電子遊戲機不得有賭博或妨害風化之設計及裝置,其分類如下:. 一、益智類。 二、鋼珠類。 三、娛樂類。 前項分類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5 條. 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分級如下:. 一、普通級:指僅設置益智類電子遊戲機,供兒童、少年及一般大眾遊藝. 者。 二、限制級:指設置鋼珠類、娛樂類或附設益智類電子遊戲機,僅供十八.
電子遊戲為個人休閒活動之一,電子遊戲場乃成為現代人抒解壓力及娛樂之場所。電子遊戲場 業之經營,除涉及產業結構與經濟發展外,由於電子遊戲之情節引人而具輸贏結果之特性,易使兒童及少年留連忘返,而兒童及少年長時間暴露於學校與家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