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目的在公佈臺北市及中央法規相關訊息 ... 第 一 條 臺北市為管理電子遊戲場業,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相關SOP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
電子遊戲場 業有解散或終止營業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並繳還營業級別證。 第二十條(主管機關之派員檢查 ...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 ...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http://zh-tw.libreoffice.org/download/libreoffice-still/) ...
【法規名稱】 相關子法〉〉相關裁判全文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105年12月9日 【公布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三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03039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39條;本條例自公布日起施行 2
1 行政院 第 3512 次會議 民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討論事項(一) 經濟部擬具「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12 條修正草案,請 核轉立法院審議案。 說明: 一、經濟部函以,「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於民國 89 年 2 月 3 日制定公布施行,歷經 2 次修正,最近 ...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 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十三條(違反電子遊戲機查驗及評鑑之處罰). 電子 遊戲機之製造業、進口人或軟體設計廠商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 處負責人或行為 人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六條第五項規定者,依商品檢驗 ...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者,處負責人或行為人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24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 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第25 條, 擅自變更電子遊戲場營業級別、機具類別或混合營業級別經營者,處負責人新臺 幣 ...
同一門牌,以設立一電子遊戲場業為限。第一項各款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於事前辦理變更登記。依法撤銷或廢止電子遊戲場業公司或商業登記事項時,主管機關應一併撤銷或 ...
電子遊戲場業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於營業前,應就營業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營業期間內,應續予投保;其應投保之範圍及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四條(獎品之兌換及禁止行為). 電子遊戲場業得提供獎品,供人兌換或直接操作取得;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每次兌換或取得獎品之價值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普通 ...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電子遊戲機不得有賭博或妨害風化之設計 及裝置。考其立法意旨,係為將電子遊戲場業納入行政機關之有效管理,以維護社會 安寧、善良風俗、保障公共安全及國民身心健康。苟有違反該禁止規定,即應依刑法 賭博或妨害風化罪章相關刑責予以追訴處罰,並非謂電子遊戲機如有賭博或妨害風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