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分為下列三類: 一、廣播電視節目業: (一)廣播節目製作業:為無線廣播電臺或其客戶策劃、製作節目或提供製作廣播節目之設備及場地之獨資、合夥、公司或其他法人組織。 (二)電視節目製作業:為無線電視電臺、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 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其客戶策劃、製作節目或 ...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 事業之管理,除依 廣播電視法 及其 施行 細 則 規定外,依本規則之規定。 第 2 條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分為下列三類: 一、廣播電視節目業 ...
營業項目代碼 定義內容 備註 J503050錄影節目帶業(原:J503051錄影節目帶業) 自行製作或取得權利人授權轉錄,並供應給錄影節目帶出租、買賣或播映業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或公司。(原:依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管理規則之規定,指自行製作或 ...
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 之節目管理、廣告管理、費用及權利保護準用本法 各有關之規定。違反者,依本法處罰之。 系統經營者於其播送節目區域內,有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依第二項但書 ...
一、按「廣播電視法」業經總統令105年1月6日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4541號修正公布,並於105年1月8日生效施行。旨揭「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等5項營業項目代碼已非屬公司法第17條第1項或商業登記法第6條第1項所稱之許可業務。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視事業:指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 事業及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 二、冠名贊助:指於節目名稱冠以贊助者之產品、服務、事業、機關(構 )、團體、個人之名稱、標識、商標、品牌 ...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管理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67 年 10 月 2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文影字第10520068882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圖表附件: 附件行政院新聞局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許可(籌設 ...
第 三 條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新聞局),其屬 錄影節目帶業之申設及錄影節目帶之查察、取締,得委託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辦理。 ... 第八條廣播電視節目業、廣播電視廣告業開業後,其名稱、組織、負責人或 經營業務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申請新聞局換發許可證;其地址或資本額有 變更 ...
經營者個體會計財務報表之成本、資產及收入項目,均應分離至第一類電信業務部門、第二類電信業務部門及其他業務部門;已分離至第一類電信業務部門者,應再分離至各種電信業務。 前項所稱各種電信業務包括:市內網路業務、長途網路業務、國際網路業務、電路出租業務、行動電話業務、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無線寬頻接取業務、 ...
警械製造業. 依警械使用條例,從事警棍、警銬、電氣警棍(棒)(電擊器)等警械製造之 行業。 CC01101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業. 從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許可項目 製造之行業,如無線電發射機、無線電收發信機、無線電收信機、工業、科學、醫療用 幅射 ..... 依電影法之規定,指提供器材、設施與技術以完成電影片之製作為目的之 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