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確保農業永續發展,因應農業國際化及自由化,促進農地合理利用,調 整農業產業結構,穩定農業產銷,增進農民所得及福利,提高農民生活水 準,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六、其他農作產銷設施:指供與農業經營使用有關之設施。 前項各類設施之許可使用細目,應符合附表一相關規定。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設施,得依實際需求,配置車輛運(迴)轉空間、附屬設施所需空間及衛生設備。但車輛運(迴)轉空間,不列計於興建面積。 第一項各款設施,依消防、環保、建築管理等法規應配置附屬設施者,其所需 ...
六、其他農作產銷設施:指供與農業經營使用有關之設施。 前項各類設施之許可使用細目,應符合附表一相關規定。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設施,得依實際需求,配置車輛運(迴)轉空間、附屬設施所需空間及衛生設備。但車輛運(迴)轉空間,不列計於興建面積。 第一項各款設施,依消防、環保、建築管理等法規應配置附屬設施者,其所需 ...
第十七組: 置一輛 日常用品零售業 第十九組: (二) 超過二、00 每滿一五0平方 一般零售業甲組 0未滿四、000 公尺設置一輛 三 第二十組: 之 ...
本辦法所稱之農業設施種類 15 申請農業設施應檢附之書表文件內容 第四條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 件各三份,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
1992年12月15日 ... 貳、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之相關重要釋示. 一、 農業發展條例 之相關函釋. 00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2.12.15 農授中字第0921070708 號令. 農業 發展條例92 年1 月13 日修正施行前,已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 施,面積在250 平方公尺以下而無安全顧慮者,得免申請建築執照,係指配.
九、申請林業用地作為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之暫屯、堆置、最終填埋使用 者,應依林業法規及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有關規定辦理。 十、山坡地涉及非農業使用,需改變地形、地貌,開挖整地或堆置土石者 ,應依水土保持法、環境影響評估法 ...
第 1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都市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但書所稱能確定建築線,指該計畫區已依有關法令規 定豎立樁誌,而能確定建築線者而言;所稱主要公共設施已照主要計畫興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停車場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等有關規定,特訂定本要點。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交通設施使用土地興辦汽車運輸業場站及設施暨停車場使用,其興辦事業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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