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 機構認證及驗證管理辦法 2016-05-31 4 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之食品業者 2016-05-31 5 (食品業者用)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作業程序 2016-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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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應取得驗證之業別: 罐頭食品製造業,食品添加物、特殊營養食品製造業、乳品加工 食品業、資本額3千萬元以上之食品油脂製造業、麵粉、澱粉、食鹽、糖及醬油食品 製造業者等。 (三) 三級品管(強化政府稽查抽驗量能):成立食藥稽查戰隊全面加強 稽查,並督導地方政府衛生局確實落實食品業者查核。103年完成國內235家食用 油脂製造 ...
為有效落實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簡稱食安法)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強制食品業者實施三級品管,透過一級品管(業者自律)、二級品管(第三方驗證)及三級品管(政府稽查)等措施,強化食品安全把關機制。 2. 其中第三方驗證(二級品管) 已於103年起實施強制性驗證,持續針對其他民生切身及高風險性產品之食品製造工廠, ...
(二)除驗證機構與申請者須利益迴避外,驗證進行之任一階段均不得變更驗證機構, 驗證過程中遭駁回而重新申請者,仍由原驗證機構執行。 三、向驗證資訊系統(FACS) 擇定之驗證機構提出驗證申請:. 申請者應檢具「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申請 書」(附表一)、已用印之「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聲明書」(附表二)、衛生安全管理 ...
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作業程序 (2/5) 12 30日內 補正 NO OK 提出驗證需求 擇定驗證機構 行政審查 通知繳費 安排評鑑 1. 食品業者檢具申請書、已用印之聲明書及衛生安全管理 系統相關文件提出驗證申請。 2.
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 106 年 8 月 4 日 衛授食字第 1061102406 號 主 旨:預告訂定「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之食品業者」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合之各項準則(包含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 準則,及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 品業者亦應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規定)。 第二章 驗證程序 通過本署認證之驗證 ...
第一條. 為管理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食品: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 二、特殊營養食品:指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及其他經中央.
二、 驗證:指驗證機構對食品業者查核證明其符合本法衛生安全管理系統所進行之 ... 一、 取得國際認證論壇(IAF)會員核發之食品安全管理系統驗證機構認證(ISO/TS .... 第十三條食品業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建立之驗證資訊系統申請登錄驗證需求,並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