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64條解除契約
僑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
僑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經由開業於臺北市信義區松山路421號4樓之6已有12年9個月(2007-01-02),開立統編:23226326提供消費者其他期貨服務事業|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作物栽培服務業各種商品·技術·服務。…
僑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經由開業於臺北市信義區松山路421號4樓之6已有12年9個月(2007-01-02),開立統編:23226326提供消費者其他期貨服務事業|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作物栽培服務業各種商品·技術·服務。…
保險法 第 64 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 ...
/ ú d S d ! þ ô Y Ù x 2 ü! 法觀人 ‧判解集NO.6 36 商事法判解 論保險法第64條第3項據實說明義務之除斥期間
96 有關保險法第64 條解除契約之規定:A 保險人於知道有解除之原因後,應於一個月內行使;B 須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C 要保人之不實告知須在 ...
2014年9月1日 - 壽險被保險人投保後三個月就因為癌症身故,受益人拖到契約生效二年後才提出理賠申請,保險公司可以根據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主張解除契約嗎?
保險法第64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 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 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 ...
保險法第 64 條第3項說: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第65條又說: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 ...
二、告知義務: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應誠實告知,否則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說明:(一) 保險法 第六十四條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又「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 ...
如果保戶有興趣上「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的網站,查閱有關保險爭議類型的統計資料,有關「違反告知義務」的件數,可以說一直都高居前3名之列。 所謂的「違反告知義務」,簡單來說是違法《保險法》第64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