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述。依新修正之民法第八五一條規定:「稱不動產役權者,謂. 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 13. 所幸民法第774條以下關於土地相鄰關係的規範,於98年增訂第800條之. 1後,已擴及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相互間:「第七百七十四條至. 前條規定,於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 ...
文/二林地政吳東學 法務部99 年2 月3 日修正民法物權編中用益物權第5 章地役權, 並將此章擴張為「不動產役權」。民法物權編關於用益物權中原第5 章第851 條為地役權規定,什麼是地役權呢?地役權是指為了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例如:擁有A 地的甲為了出入方便, 可以請求擁有B 地的乙,開闢道路使其通行。
得僅以不動產役權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或僅以需役不動產所有權為其他權. 利之標的物。如需役不動產所有人某甲僅將不動產役權設定抵押權於某乙,. 則設定行. 為無. 效。 Page 4. 第三編. 物. 權. 三. ∣. 八○.. 不可分性. 不. 動. 產. 役權乃為. 整體. ,不因需. 役不. 動產或供. 役不. 動產之分. 割而. 分割。茲. 分述. 如. 次:.. 需役. 不動產 ...
我國《民法》物權編原有「地役權」的規定,已於民國99年2月3日修正公布為「不動產役 權」。對於此一修正,民眾應有以下三點認識: 一、不動產役權的定義:其乃指以他人「 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 之權利(《民法》第851條)。依該定義觀之,其具有下列意義:(1)供役及需役的客體為「 ...
地役權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的他物權 ,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 [編輯]
試從新修正之民法規定,舉例並說明下列二個法律名詞之意義及其修正理由。(一) 何謂「不動產役權」?(二)何謂「自己不動產役權」?(99台北大學)------------------------- -----
851條所稱之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故若屬私有土地之通道係供特定 人出入或通行之土地,乃屬特定私人間之袋地通行權或地役通行權關係,係屬私
」故依民法772條規定得準用民法第768條至770條之規定,即以行使不動產役權之意思,20年間,和平、公然、繼續、表見,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便宜之用,得請求登記為不動產役權人 ...
申請不動產役權設定登記須知 一、 應備文件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不動產役權設定契約書正副本 (三)所有權狀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 (五)義務人印鑑證明 (六)其他依法律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不動產通行權之研究 何彦陞∗ 摘 要 在土地使用中,道路的通行不僅是國民日常生活所必需,其對社會經濟的發展更是不 ... 就地役權之社會機能與地役權通行之特性為出發點,觀察通行地役權之取得 與通行地役權之效力,以定其估價之方式。 至於公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