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業法修正第十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105 年12 月14 日. 華總一義字第10500154261 號. 第十條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保全人員。但其情形發生於本法中華民. 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且已擔任保全人員者,不在此限:. 一、未滿二十歲或逾六十五歲。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 ...
加發2 天薪資。保全業勞動條件參考資料,2006/5/11,第8頁,共8 頁,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 討論三:特別休假如何排定?因保全員每月休假天數已達10-11 天,故大半公司皆未排定保全員之特 別休假,如再將特別休假另行排入,勢必增加成本及營運 ...
【三】駐衛保全哨之勤務內容 、作業重點、工作時間、執勤人數、保全 人員配備。 【四】安全管制建議。第五條 保全服務期間 本契約之保全服務期間自 年 月 日 時 分開始,至 年 月 日 時 分止,不因甲、乙雙方負責人之 ...
保全業法修正第十條之一、第十三條及第十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100 年11 月23 日. 華 總一義字第10000259751 號. 第十條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保全人員。 但其情形發生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 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且已擔任保全人員 者,不在此限:. 一、未滿二十歲或逾六十五歲。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肅清煙毒 ...
保全業法第十條之ㄧ修正草案總說明. 保全業法(以下簡稱本法)自八十年十二月三十 日公布施行後,曾於. 八十九年七月五日、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及一百年十一月二 十三日歷經. 三次修正。 因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於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經 總統修正. 公布名稱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爰於本法第十條之一第一項第.
傅美惠,保全業法,保全人員,工作權,從業資格,為避免保全業僱用前科素行不良之保全 人員,進而侵害民眾權益,乃有保全業法第10第1項各款規定之設。 ... 因此,政府( 主管機關)除了落實保全人員資格條件審查外,更應加強保全業者之業務督考及安全 裝備與設(配)備之檢查,並強化保全人員教育訓練及相關證照、評鑑制度之實施,以 善盡 ...
一、內政部於九十年六月十九日,依《保全業法》第十二條、《保全業法施行細則》第十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公告訂頒「駐衛保全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一)《保全業法》第十二條
說明 一、消費者得要求在契約簽訂前,將契約攜回詳細審視,並應有七日以上 之契約審閱期。 (一)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一、二項規定,業者與消費者 簽約前,應提供三十日以內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問全部條款內 容 ...
保全業法施行細則 (民國 92 年 11 月 18 日 修正) 第 1 條 本細則依保全業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 本法第十二條所定書面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保全服務標的物。 二 保全服務業務項目。 三 保全服務期間。 四 保全服務 ...
但其情形發生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且已擔任保全人員 者,不在此限: 一、未滿二十歲或逾七十歲。 ... 有公司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至第六款 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保全業之董事、 監察人 ....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