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5年)初報考國家專技人身保險經紀人及財產保險經紀人考試,6月的考試,8月才放榜,考完兩天...(第1頁)
(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臺(八十)勞動一字第三三六二九號函:「一、雇主選派勞工參加在職訓練,如事前已於保證書或同意書中約定未完成訓練即離職或結訓後服務未滿 .... 本件被上訴人林○○與上訴人簽訂之服務合約書,並未定有僱傭期限,雖有約定最低服務期限及違約金條款,致被上訴人林○○不得任意行使前開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 ...
【威律說法】法律常識 員工最低服務年限合約之法律問題研究 作者/謝宜霓實習律師 審訂/蘇忠聖律師 畢業季已近,社會新鮮人於求職時,常會遇到雇主要求員工簽訂勞務契約,內容不外乎就雇用期間、保密條款以及勞資雙方權利義務事項等約定。
2017年6月1日 - 所謂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的「約定必要性」,是指雇主有利用該條款保障「預期利益」的必要性,例如企業支出龐大費用培訓未來員工,或企業出資訓練勞工使其成為企業生產活動不可替代的關鍵人物等,勞工從而獲得特殊技能,且該技能為雇主經營事業所倚重,不可或缺232。如果雇主未因訓練勞工支出費用,僅因勞工 ...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第4項規定,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若勞資雙方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違反前述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各項規定者,勞工可拒絕給付約賠償金。 另參照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 年8 月10日(83)台勞資 ...
問題:甲貿易公司雇用乙員工,甲公司打算讓乙在國外訓練四個月,再返國擔任公司內的職務,於是向乙要求最少要在公司服務兩年以上,此一於「勞動契約」內約定「最低服務年限」是否合法?解析:我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勞動契約 ...
這樣的條款是保障當僱主支出相當費用,讓員工接受符合專業需求之技職養成訓練 ,而使員工額外獲得相關之工作技能,公司既已投注一定成本培育員工,若員工任意離職,甚或進入競爭對手企業服務,將對其權益產生重大影響 ...
1. 培訓期間:依大學法規定修讀碩士學位之年限為1~4年,惟依計畫性質本班修業年限以不超過2年為原則,另延畢期間產生之學雜費用負擔原則(企業補助款補助原則),建議於合約中約定。 2. 服務年限:為避免爭議及基於平等互惠原則,建議不得高於所補助之就學年限,惟若企業另提供獎助金或研究津貼,得酌予增加服務年限。 3.
除非當初雇主與你簽定的契約是屬於下面2種情況,否則應該很難對你求償: 1.定期契約 (中途離職公司可要求賠違約金) 2.公司提供「具有專業性之員工培訓(有花費培訓費用)」,並限定員工需服務滿一段年限才可離職,否則需賠償違約金(當然服務年限不 ...
台灣法學雜誌 14 特別企畫 TLJ 266,2015.02.15 最低服務年限之契約獨立性初探 從華航機師最低服務年限之保證性質談起 蔡瑞麟 (律師) 目次 一、前言 二、最高法院見解矛盾 三、認為應屬一般保證者之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