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保險法第 107 條所指之『未滿 15 歲』為保險年齡 或實際年齡? 答:此處所指為實際年齡非保險年齡,也就是被保險人在滿 ... 要受到新法規定之限制。 Q:被保險人目前未滿 15 足歲,而且在 99 年 2 月 2 日 (含)以前已經投保人壽保險 ...
保險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所有條文 編 章 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 第 146-8 條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所列舉之放款對象,利用他人名義向保險業申 請辦理之放款,適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三項規定。 向保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 ...
2009年4月16日 ... 保險法第116條部份與「危險篩選權」制度的由來 1. 人身保險單停效後又申請復效, 性質上屬原契約之延續或為新契約? i. 通說為原契約之延續,既為原契約,即不應 要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盡告知義務。 ii. 舊法對復效之告知義務爭議……告知義務 履行時期依我國保險法告知義務履行期為訂立契約時,於書面詢問主義的 ...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規資訊保險法第107條.
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 效。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 扣除額之一半。 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上述 保險法第107 條僅影響含有身故死亡保障之人壽保險及傷害. 保險(含旅行平安保險) ,生存 ...
Q1:保險法第107條修法之背景? 答:(一)99年2月3日修法前之規定,以未滿14歲之 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定之人壽保險契. 約,身故時僅能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且以 200萬元為限,於去(98)年曾引起社. 會各界討論認為有危及兒童生命安全之虞。國外 亦有基於道德危險防阻考量,於. 法令上限制未成年人投保者。 (二)有鑑於此,98年6 ...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 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99年2月3日修法前之規定,以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定之人壽保險契約,身故時僅 ... 有鑑於此,98年6月8日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召開會議審查立法委員所提保險法第107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結果為避免誘發道德危險,爰明定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 ...
立法委員所提保險法第107 條條文修正草案 ,審查結果為 避免誘發道德危險,爰明定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 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須至被保險人15歲 之日起始生效力。另修法前對於以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 ...
第三條及前項情形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年十 ... 三、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