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制有助於雙方服務業因市場開放受到負面衝擊時,可以透. 過磋商尋求救濟。至於 救濟的方式,由於WTO/GATS 並無. 規定,因此目前WTO 會員多係保留未來協商的 空間,未來. 可由兩岸視個別案件發生之情形,隨時磋商。 五、第十一條例外:本協議 的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妨礙. 一方採取或維持與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 GA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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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英語譯名:Cross-Strait Service Trade Agreement 或Cross-strait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簡稱CSSTA),是海峽兩岸依據《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簡稱ECFA)第四條所簽署的服務貿易協定。2011年3月,兩岸的經貿業務主管部門開始展開服務貿易磋商並達成共識。2012年8月9日舉行的兩岸兩會 ...
《海峽兩岸貨品貿易協議》,是海峽兩岸依據《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簡稱ECFA)第三條進行協商的貨品貿易協定,台灣方面由經濟部貿易局主談,中國方面則由商務部主談, 自2011年2月22日ECFA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簡稱經合會)第1次例會啟動兩岸貨品貿易協議協商以來,截至2015年11月底,雙方已舉行12次協商,但2016年 ...
跳到 服務貿易協議 - 依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本文第二章第四條展開磋商。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台灣媒體(如中央社、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皆簡稱“兩岸服貿協議”。 協商始日:2011年2月開始協商。 協議時間:2013年6月20日至22日,於上海東郊賓館舉行第九次海基海協兩會高層會談中簽署兩岸服貿協議。
ECFA官網,提供兩岸經濟協議、投保協議(含爭端解決)、海關合作協議、服務貿易(服貿)協議及貨貿協議之相關資訊.
2018年1月23日 - 為加強海峽兩岸經貿關係,促進服務貿易自由化,依據《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及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經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章總則[編輯]. 第一條目標. 本協議致力於:. 一、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措施,促進 ...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英語譯名:Cross-Strait Service Trade Agreement 或 Cross-strait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簡稱CSSTA),是海峽兩岸依據《海峽 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簡稱ECFA)第四條所簽署的服務貿易協定。2011年3月, 兩岸的經貿業務主管部門開始展開服務貿易磋商並達成共識。2012年8月9日舉行的 兩岸兩會 ...
近年來,中國大陸服務業市場成長飛速,光是2011年產值就激增近1.4倍,占GDP43%左右。 ... 相關資金移轉、原則上遵守最惠國待遇及國民待遇等,服貿協議的文本內容均已納入。 ... 此次服貿協議中,臺灣開放64項,其中27項已從2009年起陸續開放。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另開視窗). 2007-01-01, 2007-01-01. 3. 建議 開放大陸地區物品項目之程序. 2012-01-19, 2017-11-24. 4. 大陸地區法人團體來臺 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