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的意義及好處. 公證之意義 什麼是公證與認證? 一、公證: 公證係指公證人因 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請求,就請求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及其他與請求人有關之私權 事實,出具公證書予以證明之意。 公證之事項如有以下情形,經請求人約定逕受強制 執行並載明於公證書者,則公證書即得為執行名義,據以聲請強制執行,不需另行 訴訟。
一、不動產之租賃、買賣、借貸公證 二、國際、兩岸往來公私文書公證 三、翻譯文書公證、網頁公證 (網路侵權證據保存) 四、單身證明、授權書、各種宣誓認證 五、公證結婚儀式、繼承、遺囑公證、遺囑認證
2013年9月30日 ... 為何要辦理公證? 哪些事件可以辦理公、認證? 要到哪裡辦理公、認證?有沒有 管轄區域的限制? 什麼是民間公證人?民間公證人作成的公證文書效力如何? 辦理 公、認證有無時間的限制? 公證與認證有何區別? 辦理公、認證之程序為何? 辦理 公、認證需準備哪些文件? 公、認證得否授權代理人辦理? 公證費用 ...
... 請求公證人予以認證時,必須備有已經擬妥之買賣契約,至公證人面前親自簽名, 而公證人就該成立買賣契約的形式真正(即契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予以認證,至於 買賣契約內容之制定,公證人並未親自參予實際體驗,若買賣契約內容有爭執,尚須 經法院實質審查,故只具形式效力。 以下就公證與認證給個重要的差別加以說明:
參考法令 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4款: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四、依 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民事訴訟法第358條: 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 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或有法院或公證人之認證者,推定為真正。 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 第2款: 二、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及同意書經依法公證、認證。 公證法及公證法施行細則 ...
如果能事先辦理公證,雙方權利義務分明,就可免除糾紛。公證的益處如下:. 一、有 堅強的證明力:經過公證的事件,當事人任何一方或第三人都應承認其效力,萬一 將來涉訟,只要提出公證書,法院就根據它的記載作裁判,經過認證的文件,其簽名的 真實性,當事人不得否認。 二、有強制執行力:對於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 證券 ...
台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曾郁智事務所,Notary Public(Taipei), 辦理各項公證認證服務,保障權益、效力費用與法院同,02-27031900,歡迎預約,捷運大安站AIT旁,交通便利。
如何辦理結婚書面公證? 注意事項※鑑於97年5月23日施行之民法982條已改採登記婚,結婚應向戶政事務所登記始 生效力,若已於戶政機關辦理登記結婚,即無法辦理結婚書面公證。 ※另外經公證之結婚書面未向戶政機關辦妥結婚登記前 ...
第二、 強制執行保障:還款協議與和解書涉及給付金錢之部分,得約定如不給付, 債務人願逕受強制執行,事先就作成公證書記在強制執行,如果日後發生債務人不 給付的情形,債權人就不必再去找律師打官司,直接拿公證書去法院請求強制執行就 可以,省卻訴訟的時間與費用。 基於上述原因,建議簽立還款協議或和解書時一併 公證記載 ...
... 七就貨物之損壞情形予以公證,判定責任歸屬,因公證人對其貨物之損壞情形親身 實際體驗,故具有實質證據力,以便日後主張權利;而所謂認證,例如張三與李四就 買賣契約請求公證人予以認證時,必須備有已經擬妥之買賣契約,至公證人面前親自 簽名,而公證人就該成立買賣契約的形式真正(即契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予以認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