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90.12.28台內營字第9067834號令訂定. 第一條本細則依共同管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共同管道系統公告時,其公告期間為三十日,並通知當地相關公共工程主管機關及管線事業機關(構)。變更或廢止時,亦同。 前項共同管道系統,得依實際情況 ...
需求之管線,即需埋設於道路底下,以應民生需求,故共同管道建. 設應與道路闢建 同時進行。故共同管道法第11條爰規定,於辦理新. 市鎮開發、新社區開發、農村社區 更新重劃、辦理區段徵收、市地. 重劃及都市更新地區等人口尚未高度成長之新開發 計畫之新興地區. 或舊市區內有辦理大眾捷運系統、鐵路地下化及其他重大工程時方.
整體規劃部分(依完成年度). 臺北市(89年)、新北市(97年)、臺中市(原臺中市88年及原臺中縣94年)、臺南市(92年)、高雄市(86年)、基隆市(94年)、新竹市(90年)、嘉義市(89年)等8個縣(市)政府均已完成整體規劃。 管道建設部分. (1), 設計中之計畫. 計有臺北市5個、新北市2個、桃園市3個、新竹市1個、臺南市4個、宜蘭縣4個及澎湖 ...
內政部90.12.28台內營字第9067834號令訂定 第一條 本細則依共同管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共同管道系統公告時,其公告期間為三十日,並通知當地相關公共工程 ...
前項私有土地因共同管道系統之穿越,致不能為適當使用時,土地所有權人得於施工之日起至完工後一年內請求徵收土地所有權,主管機關 不得拒絕 ...
七、直轄市、縣 (市) 推動共同管道之督導。 八、統籌督促各機關 (構) 建立全國各種管線及共同管道資料庫。 九、其他有關全國性共同管道事項。 第 5 ...
內政部營建署函76.10.03.營署建字第010934號. 說明:. 一、附貴局76.09.21.(76)銘影一字第11691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9條第3款所稱改建係指將建築物之一部分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高或擴大面積者而言,本案建築物如結構體未改變,隔間為二個以上映演場所,尚非屬上開建築行為,惟其使用,應依同法第六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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