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第4項規定,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若勞資雙方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違反前述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各項規定者,勞工可拒絕給付約賠償金。 另參照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 年8 月10日(83)台勞資 ...
第二章職業安全衛生組織及人員. 第二條之一. 事業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設職業安全 衛生管理單位(以下. 簡稱管理單位):. 一、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 ...... 17.飲料及菸草製造業。 18.皮革、毛皮及其製品製造業。 19.電腦、電子產品及 光學製品製造業。 20.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21.其他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 (三)營造 業:. 1.
本辦法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1-1 條. 雇主應依其事業之規模、性質,設置安全衛生組織、 .... 之職業安全衛生具體規範,並於驗收、使用前確認其符合規定。 前項事業單位將營繕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及監造等交付承攬或委託者,其契約內容應有防止職業災害之具體規範,並列為履約要件。
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86條 規定: 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依第2條之1至第3條之1、第6條規定設管理單位或置管理人員時,應填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人員) 設置(變更)報備書,陳報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配合勞工安全衛生法名稱已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且本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授權訂定之內容,除安全衛生組織、人員、管理、自動檢查外,已擴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及績效認可等安全衛生管理事項,爰修正本辦法名稱為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以符 ...
雇主應依其事業之規模、性質,設置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及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建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透過規劃、實施、檢查及改進等管理功能,實現安全衛生管理目標,提升安全衛生管理水準。 第2 條. 本辦法之事業,依危害風險之不同區分如下: 一、第一類事業:具顯著風險者。 二、第二類事業:具中度風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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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本辦法發布日前,依已廢止之工廠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勞工安全衛生組織及管理人員設置辦法 及修正前之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規定,取得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資格者,於本辦法施行後,其資格不受影響。 第89條 ...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5 月 24 日 修正時間: 民國 105 年 02 月 19 日 法規類別: 職業安全衛生目 相關圖表: 附表二:各類事業之事業單位應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表.DOC
一百年一月九日施行;勞工人數在一百人至一百九十九人者,自一 百零一 年一月九日施行。 第 3 條 第二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置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以下簡 稱管理人員)。 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所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