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規則依水利法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地下水鑿井業,指承攬供觀(監)測、研究、調查、抽汲、補注地下水之水井鑽鑿、維護及封填工程之公司或商號。 第三條, 從事地下水鑿井業務者,應先檢附下列文件,向設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許可: ...
第四條 管制區內之鑿井,應依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辦理。 第五條 鑿井引水位於第二級管制區內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其位於第一級管制區內者,以符合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或第七款規定之一為限:
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92年12月3日經濟部經水字第09204612720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經水字第09804601060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 日經水字第10204603870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經水字第10404603970號令部分條文修正.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水利法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
會員大會>民國107年4月14日(星期六)上午於台北科技大學綜合科館第一演講廳召開,開會通知將於近期寄送,請留意。
壹、總則 一、本規範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規範適用於依據本法第七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健康食品查驗 登記之健康食品製造工廠。 健康食品製造工廠之建築與設備之設置除應符合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 ...
三、 丙等:資本額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具備手工鑿井全套設備,並置有專任技工一人以上者。 一、 條次調整。 二、 鑑於現代科技之先進,目前施工方式幾無以徒手掘井情形,爰刪除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第三款原丙等之相關規定。 三、 地下水鑿井業之分等應以承攬工程規模予以界定,不宜限制其承攬工程之性質,爰第一項第二款乙等 ...
前項鑿井業應具備之條件如左:. 一 甲等:資本額七萬元以上,須具備五十馬力及十五馬力以上鑿井機各壹套,電焊機及氧桿機各二套,三十馬力以上深水井抽水機及洗井機及砂樣分析器各一套。並僱有專任技術員一人,技工二人以上者。 二 乙等:資本額三萬元以上,須具備十五馬力以上鑿井機壹套,電焊機、氧焊機及十二馬力以上沉水 ...
2013年1月24日 - 八、引水(鑿井)工程計畫書圖。 九、抽水機馬力簡易計算表。 十、引水地點土地登記簿及地籍圖謄本。 十一、引水地點土地使用同意書或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公有地)。 十二、需用水量計算表。 十三、用水範圍分區使用證明書。 十四、水再使用方法。 十五、水井抽水試驗紀錄表(申請取得水權需附)。 十六、鑿井地層斷面圖( ...
一、依水利法規定,水井應向所在縣市政府申請核准,才能請合法鑿井業者鑿設,除符合水利法第42條免為水權登記之水井條件外,均需接續申請並取得水權狀,才可合法抽水使用,否則經查獲應依水利法第93條處以新台幣1萬2千元至6萬元之罰款,位於地下水管制區則應限期自行填塞。然而,基於相關歷史因素,臺中市部分水井未依 ...
一、地下水水權(臨時用水)登記申請書【(民)表一】。 二、共有水權(或臨時用水)登記合約書【(民)表二】。 三、申請水權(或臨時用水)登記委任書【(民)表三】。 四、興辦地下水水利事業之農業(灌溉)用水範圍地籍編號表【(民)表四】。 五、抽水機馬力簡易計算表【(民)表五】。 六、引水地點土地使用同意書【(民)表六】。 七、引水(鑿井)工程計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