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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確立幼兒教育及照顧方針,健全 幼兒教育及照顧體系,以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幼兒:指二歲以上 .... 幼兒園之教保服務內容如下: 一、提供生理、心理 .... 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 年六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十年內修畢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法規內容 · 條文檢索 · 法規沿革 · 歷史法規. 第1 條 本細則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2 條 本法所定幼兒年齡之計算,以幼兒入幼兒園當學年度九月一日滿該歲數者 。 幼兒於前項日期尚未滿二歲,而於當學年度滿二歲時,尚有缺額之幼兒園 ,得予招收入園。 第3 條 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定負責人,依法 ...
條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確立幼兒教育及照顧方針,健全幼兒教育及照顧體系,以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 ..... 第三十七條父母或監護人對幼兒園提供之教保服務方式及內容有異議時,得請求幼兒園提出說明,幼兒園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並視需要修正或調整之。 第三十八 ...
2016年9月10日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條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 權利,確立幼兒教育及照顧方針,. 健全幼兒教育及照顧體系,以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 ,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 ... 第三條本法所稱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 為直轄市政府;在. 縣(市)為 .... 第十二條幼兒園之教保服務內容如下:.
一、降低幼兒受教年齡至三足歲,提高就園率至百分之八十以上幼兒教育可說是台灣 地區各級教育中較弱的一環。依我國現行幼稚教育法規定,幼稚園收受年齡為四歲至 入國民小學前之兒童,然而受到幼兒心理學發展、社會快速變遷及家庭結構改變之 影響,此項規定,需深入檢討以因應當前教育與社會的需求。 今後本部擬透過修法 ...
各級主管機關為整合規劃、協調、諮詢及宣導幼兒教保服務,應召開諮詢. 會。 前項 諮詢會,其成員應包括主管機關代表、衛生主管機關代表、身心障礙. 團體代表、教保 學者專家、教保團體代表、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及家長. 團體代表;其組織及會議等 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 之。 第5 條.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 事項 ...
法,即「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頒佈實. 施前,負責學齡前幼兒教育及照顧服. 務之主要 機構為幼稚園與托兒所。 (一)幼稚園係依幼稚教育法及幼稚. 園設備標準等相關法令 設立之學前教. 育機構,其主管機關為教育行政機. 關,招收四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 之. 幼兒。 (二)托兒所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及相關法案所設立之兒童福利機構,.
2018年3月1日 ... NO, 名稱, 公布日, 連結, word下載. 5-1,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104.07.01, 免費閱讀 · 線上會員. 1. 。教育部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設置辦法(no.4), 102.06.19, 免費閱讀 · 線上會員. 2. 。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no.7.6), 104.11.11, 免費閱讀 · 線上會員. 3. 。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no.8.5), 101.08.15, 免費閱讀&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