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民法有關「物權編」物權的種類有哪些?定義為何?各有何重要規定? (一) 我國 民法物權編於民國98、99年大修法,新修正的物權如下共有八種,分別為:所有權、 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質權、典權和留置權。 (二) 1.「所有權」是指在 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對物為全面支配的權利,並可排除他人之干涉(民法第765條)。
當事人意思合致,以契約或遺囑訂立書面(民法第七六○條),並經辦理登記後,始生效力(民法第七五八條)。 不動產役權. 不動產役權係以他人的不動產承受一定負擔,以提高自己不動產利用價值的用益物權,立法的目的是要用有限成本提昇土地和土地上的定著物利用效率。循著這一目的來探討修正法條,可以看出擁有不動產役權的 ...
201310121015地上權~質權~抵押權~不動產役權~典權~留置權 ?法律觀點. 地上權. 地上權指的是地主與開發商簽訂土地使用契約,土地所有權仍歸於地主,開發商則 取得土地 ... 何謂動產質權?聯晟法律事務所. 所謂動產質權,係指因擔保債權,占有 由債務人或第三人移交之動產,得就其賣得價金,受清償之權(民法第八百八十四條) 。
抵押權(日語: 抵当権、英語: hypothec、法語: hypothèque、德語: Hypothek ),是指債權人可以在用以擔保債務履行的對象物上優先於其他債權人優先受償的權利。各國的抵押權制度一般都不以抵押物的轉移占有(與質權不同)為抵押權的生效要件,因此 ...
對物 對人 意義 內容 物權種類 物權體系 狹義 廣義 所有權 限制物權 與民法其他各編之關係 依內容分類 擔保物權 用益物權
質押(Pledge)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其占有的財產優先受償。其中,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或 ...
動產質權與動產抵押雖同為擔保物權,於債務人未能清償債務時,就賣得價金得優先受償,但尚有下列不同點: 1.動產質權之標的物只要是動產皆可;而動產抵押之動產須法令規定者為限。 2.動產質權之設定須移轉占有;動產抵押則不須移轉占有。
2013年11月9日 - 嗯,我也刚学,试的答一下,不要嫌弃~~. 抵押权: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 ...
2017年12月16日 - 司法實踐中,常常會出現一個擔保物上,多個擔保物權衝突的情況(即同一財產抵押權、質權、留置權並存)。那麼,應如何區分當抵押權、質權和留置 ...
2011年9月27日 - 質權是為了確保債務履行而設立的一種擔保物權~ 典權是指出典人將自己所有的不動產交由典權人,典權人向其支付一定典價後對出典不動產享有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