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求及濫用問題 [編輯] 以亞洲為例,一些發達地區如香港、日本、台灣,政府救護車服務通常是免費的,因而較易被濫用,造成公共資源浪費。台灣則是非緊急狀況,或是病患指定醫院、濫叫救護車,將會開罰或收費。
救護車之勤務以左列為限: 一、救護危急病人。 二、災害救護。 三、空襲救護。 四、運送轉診病人。 五、依實際需要兼作緊急運送、巡迴醫療、防疫措施之用。
行政院衛生署 令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衛署醫字第1010205761號 修正「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管理辦法」。附修正「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管理辦法」 署長 邱文達 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管理辦法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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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省(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對所轄救護車之人員配置、配備、車身標識、救護紀錄表及使用等應實施不定期檢查,每年並至少定期檢查一次。 救護車設置 單位應依法令或衛生主管機關之通知,提出報告;對於衛生主管機關之檢查,救護車 ...
第二項第三款至第七款之救護車設置機關(構),其申請設置救護車 ... ,其救護之範圍、應配置之配備、查核、申請 與派遣救護之程序、停降地 點與接駁方式、救護人員之資格與訓練、執勤人數、執勤紀錄之製作與保 ...
救護車分為一般救護車及加護救護車;其裝備標準、用途及有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 ...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對所轄救護車之人員配置、設備及救護業務,應每年 ...
一、 參酌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七年九月三日訂定發布之救護車裝備標準及管理辦法,並 依消防機關實際需求,新增一般救護車及加護救護車之裝備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 ...
未設置救護隊者,由消防分隊辦理之。 每一救護隊至少應設置救護車一輛及救護人員 七名。救護區人口在七萬人以上,每滿一萬五千人,救護隊得增加一名救護人力; ...
本標準所稱救護車輛係指一般救護車、加護救護車等專供救護使用之車輛及其他經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者。 ... 救護隊每隊至少應配置救護車輛一輛及救護人員七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