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求及濫用問題 [編輯] 以亞洲為例,一些發達地區如香港、日本、台灣,政府救護車服務通常是免費的,因而較易被濫用,造成公共資源浪費。台灣則是非緊急狀況,或是病患指定醫院、濫叫救護車,將會開罰或收費。
救護車得架設廣播設備,以警示駕駛人、行人。 第四條. 救護車之使用以下列範圍為限: 一、救護及運送傷病患。 二、運送執行緊急傷病患救護工作之救護人員。 三、緊急運送醫療救護器材、藥品、血液或供移植之器官。 四、支援防疫措施。 五、支援其他經衛生或消防主管機關指派之救護有關工作。 第五條. 救護車設置機關(構),應依救護 ...
救護車之勤務以左列為限: 一、救護危急病人。 二、災害救護。 三、空襲救護。 四、運送轉診病人。 五、依實際需要兼作緊急運送、巡迴醫療、防疫措施之用。
2017年2月20日 ... 設立救護車營業機構,應檢具籌設申請表(如附表)、設立計畫書,向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許可,並繳交審查費。 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機構名稱、地址及聯絡電話。 二、負責人及管理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 月日、住址。 三、救護車及救護人員設置數。 四、足以容納設置之 ...
第七條民間救護車機構應自核准籌設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理完成下列事項,並 報請原核准衛生主管機關許可設立,發給開業. 執照。 一、公司登記。 二、設置救護車 。 三、營利事業登記。 民間救護車機構依前項規定申請許可設立,應檢具執照費及 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公司執照。 三、營利事業登記證。 四、其他相關文件。
行政院衛生署 令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衛署醫字第1010205761號 修正「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管理辦法」。附修正「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管理辦法」 署長 邱文達 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管理辦法修正條文
第十五條 省(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對所轄救護車之人員配置、配備、車身標識、救護紀錄表及使用等應實施不定期檢查,每年並至少定期檢查一次。 救護車設置 單位應依法令或衛生主管機關之通知,提出報告;對於衛生主管機關之檢查,救護車 ...
第二項第三款至第七款之救護車設置機關(構),其申請設置救護車之許 可條件與程序、跨直轄市 ... 、救護飛機、救護船(艦)及其他救護車以外之救護運輸工具 ,其救護之範圍、應配置之配備、查核、申請與派遣救護之程序、停降地 點與接駁方式 ...
加護救護車之裝備,除應符合一般救護車之規定外,並應具備附表二所定之裝備。 ... 救護車輛得配置安全帽、反光背心、反光外套或其他安全應勤裝備,供救護人員使用 ...
淺談就近適當醫療機構之法令規定 ... 晚會演出時,搭救護車從桃園到台北「趕攤」,經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查證後,該民間救護車業者被處以新台幣20萬元罰款。 ... 依據本 條文授權訂定的救護車裝備標準及管理辦法第4條亦明確規定:「救護車之使用以下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