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第二類電信事業一般業務:指第四款以外之第二類電信事業業務。 十、公司內部網路通信服務:指經營者以租用第一類電信事業之電路,並設置節點構成網路,以提供用戶作公司之內部單位、分公司、分支機構及其關係企業間通信之服務。 十一、批發轉售服務:指經營者未租用電信事業之電路或頻寬,以批發方式承購或承租電信事業之 ...
第一條本規則依電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第二條本規則 用詞定義如下:. 一、經營者:指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執照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者。 二、用戶:指與經營者訂定契約,使用該經營者提供之通信服務者。 三、使用者:指 用戶及其他使用經營者提供之通信服務者。 四、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指經營 語音 ...
1996年7月1日,依據通過施行的《電信法》修正案、《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修正 案、《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條例》(合稱「電信三法」),交通部電信總局的電信事業 營運部門正式分割公司化。 依中華民國《電信法》等法規所規範,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 傳播委員會(NCC)。《電信法》規定電信業分為第一類電信事業及第二類電信事業, 其中 ...
2014年9月1日 ... 最近研究了一下第二電信google一些資料但還是不太了解,依我目前的理解是,第一 類電信是有能力可以自行埋線的單位,第二類電信則只能向第一類電信承租 ... 多數 第一類電信事業同時都有取得第二類電信事業的執照,所以,會同時經營這些服務, 但有部分的第二類電信事業因無法支付第一類電信事業的執照取得 ...
八、第二類電信事業系統審驗項目紀錄表及自評報告書。 九、租用電信事業電路或頻 寬之相關證明文件。 十、依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提報資通安全防護及偵測設施 計畫書者,應檢附資通安全防護與偵測設施自評測試報告及資通安全管理驗證合格 證明文件。 依第一項所提出之申請,由主管機關依第二類電信事業系統審驗項目紀錄 ...
前項管理規則 之訂定,在開放經營之業務範圍內,應遵守國際電信聯合會所定技術規範及技術中立原則,不得限制第一類電信事業使用特定技術,並維持相同服務之提供均受相同程度之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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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審查階段:申請人(負責人或電信專業人員)需依據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第四條規定檢具申請書、事業計畫書及其他相關規定文件,並繳交審查費(12,000元/件)向本會轄屬電信監理處申請許可,俟經本會轄屬電信監理處審查合格後,將核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函」(有效期間六個月)及系統架構圖予該案申請 ...
第三條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經營者經營下列營業項目者,以繳費當年前一年度之營業額百分比計算其許可費,其經營兩項以上營業項目者,分別計算其許可費並 ... 第四條第一類電信事業經營者兼營第二類電信事業之營業項目,須另取得交通部電信總局第二類電信事業許可執照(以下簡稱許可執照)者,其第二類電信事業之許可費依 ...
根據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指經營語音單純轉售服務、 網路電話服務、租用國際電路提供不特定用戶國際間之通信服務或其他經交通部( 以下簡稱本部)公告之營業項目者。 其他不在以上規定的之第二類電信事業業務就是 第二類電信事業一般業務。 至於有哪幾家公司通過特殊二類電信許可執照,建議你 直接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