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及其適用範圍) 為有效清除、處理廢棄物,改善環境衛生,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相關解釋令函 第二條(廢棄物之定義)
產品圖案、價格、廠商資料(廠商名稱、環境用藥許可證字號及環 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字號),是否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32條規 定,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署95年12月18日環署毒字第0950098997號函解釋環境用藥廣 告疑義之說明四「惟一般環境用藥批發、零售業因業務需要,於上 述刊物(含報紙、雜誌、宣傳單張、 ...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有效清除、處理廢棄物,改善環境衛生,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所稱廢棄物,指下列能以搬動方式移動之固態或液態物質或物品: 一、被拋棄者。
廢棄物清理法 【修正日期】民國106年5月26日 【公布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 ...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77 條(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
本規則所稱工友管理,係指前條工友之人事及工作等管理事項。 第三百三十條 工友之管理事項,由事務管理單位主辦。但有關編制員額及經費,應會同人事、主 (會) 計單位辦理;有關服務、考核、獎懲得會同工友服務單位辦理 ...
二、變賣所得款項至多百分之七十作為從事資源回收工作相關人員個人獎 勵金、購置 相關機具設備或推動資源回收工作相關業務。但個人每月 所得獎勵金不得超過其 ...
獎勵金發放之對象規定如下: 一、實際執行資源回收工作之機關、團體、學校、鄰里、社區或其他相 關單位,且其回收物由環保局回收者。 二、環保局。 三、區公所。
執行機關得協助其他機關、學校、團體、社區或拾荒者變賣回收廢棄物 。 執行機關執行前項工作得收取費用,但不得超過其變賣所得款項百分之 三十;扣除該費用後之變賣所得,應全數交還原機關、學校、團體、社 區或拾荒者。
法規名稱:, 獎勵實施資源回收及變賣所得款項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2月2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2年2月27日環署廢字第0920014186D號令廢止.
2001年2月27日 - 為獎勵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所定執行機關(以下簡稱執行機關)、政府機關及學校實施資源回收暨規範變賣非公款購置之資源回收物品所得款項(以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