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四款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臺北市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之許可及管理,除法規另有規定外, 依本規則辦理。
補習班對外招生或為其他法律行為時,應以核准立案之名稱全名具名。 第 7 條. 依本法第六條規定,補習班修業期限為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 前項修業期間逾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者,應分為二期;逾一年者,應分為. 三期,每期不得逾六個月。 補習班招生、收費及課程,應依前項各期分別為之,並將相關資料留班備. 查。 第三章設立、立案、 ...
補習班招生、收費及課程,應依前項各期分別為之,並將相關資 料留班備查。 第八條 補習班之設立,應由設立人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立案: 一、立案申請書,應包括設立宗旨、設立名稱、班址及使用面積、設 立人或其代表人、負責人與班主任姓名、辦理類科及班數。 二、組織規程及學則。 三、負責人、設立人或其代表人及班主任學、 ...
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以補充國民生活知識,提高教育程度,傳授實用技藝,培養健全國民,促進社會進步為目的,其設立及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之規定。 前項補習班係指對外招生、收費、授課之短期補習教育機構。 第 三 條. 補習班每期修業期限自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由補習班視所習科目之性質及教材內容訂定之 ...
參酌有關學校類科設備標準設置,並注意安全措施。 前項規定,於其他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補習班對外懸掛招牌時,招牌名稱應與核准立案證書所載名稱. 相符,應包含「○○文理/技藝短期補習班」、「○○公司附設○○. 文理/技藝短期補習班」字樣,字體大小應足以辨識。 第十五條補習班招生簡章內容,應包括核准辦理之 ...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係於一百零三年一月. 三日訂定發布,並於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為配合於一百零. 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之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 一項第四款規定:「短期補習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核准;其設立、變更、停辦及立案之條件與程序、 ...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係於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訂定發布,並於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為配合於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之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短期補習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其設立、變更、停辦及立案之條件與程序、名稱、類 ...
教育部 令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臺教社(一)字第1020192385B號 訂定「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附「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部長 蔣偉寧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補習班的費退規定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為準則規定;其相關管理規則,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上開 準則定之。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事項第12點也規定,依教育部訂定之短期 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 法規之 ...
高雄市短期補習班(以下簡稱補習班)之設立及管理,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本自治 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補習班,係指以補充 國民生活知識,提高教育程度,傳授實用技藝,培養健全公民,促進社會進步為目的, 對外公開招生、收費、授課,且上課人數在五人以上,並有固定班址之短期補習教育 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