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第二類電信事業一般業務:指第四款以外之第二類電信事業業務。 十、公司內部網路通信服務:指經營者以租用第一類電信事業之電路,並設置節點構成網路,以提供用戶作公司之內部單位、分公司、分支機構及其關係企業間通信之服務。 十一、批發轉售服務:指經營者未租用電信事業之電路或頻寬,以批發方式承購或承租電信事業之 ...
第三章 第一類電信 事 業與第二類電信事業間之網 33 第四章 附則 42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電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十 六 條第九項規定訂定之 ...
第一條本規則依電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第二條本規則 用詞定義如下:. 一、經營者:指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執照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者。 二、用戶:指與經營者訂定契約,使用該經營者提供之通信服務者。 三、使用者:指 用戶及其他使用經營者提供之通信服務者。 四、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指經營 語音 ...
法規名稱: 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資技字第 10343031230號 令修正發布第 7條、第8條、第31條;增訂第15條之1、第4章之1、第31 條之1至第31條之3條文
八、第二類電信事業系統審驗項目紀錄表及自評報告書。 九、租用電信事業電路或頻 寬之相關證明文件。 十、依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提報資通安全防護及偵測設施 計畫書者,應檢附資通安全防護與偵測設施自評測試報告及資通安全管理驗證合格 證明文件。 依第一項所提出之申請,由主管機關依第二類電信事業系統審驗項目紀錄 ...
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二月十八日交通部交郵發字第861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二十一條 ... 經營者應於第一類電信事業 經營者依據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實施號碼可攜服務之日起,採適當方式提供通信服務至受信攜碼用戶 ...
通傳通訊字第10341030150號令.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審查 申請第二類電信事業之經營,依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 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第二類電信事業業務類別、營業項目定義及說明詳附表。 三、第二類電信事業一般業務申請暨審查作業流程詳附件一,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 ...
法規名稱: 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平臺字第 10641010920號 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16條之1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電信
法規名稱:, 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平臺字第10441054470號令修正發布第27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交通 / 電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