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節目供應 事業之管理,除依廣播電視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外,依本規則之規定。第 二 條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分為下列三類︰ 一、廣播電視節目業︰ (一) 廣播節目製作業︰為無線廣播電臺或其客戶策劃、製作節目或提供製作廣播節目之 ...
在台灣,電視頻道,一般是指電視節目訊號自地球電臺發射至衛星(上鏈),透過衛星轉頻器將訊號放大、變換後向地面發射(下鏈),經有線電視系統接收後再傳送予收視戶之24小時電視節目,正確用語應為「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 事業之管理,除依 廣播電視法 及其 施行 細 則 規定外,依本規則之規定。 第 2 條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分為下列三類: 一、廣播電視節目業 ...
傳播類。 第 一 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衛星廣播電視健全發展,保障公眾視聽權益,開拓我國傳播事業之國際空間,並加強區域文化交流,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181個頻道,境外部分計30家公司,117個頻道。業者共同組成「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 事業商業同業公會」。 境內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名單 [編輯] 請參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布資料:http://www.ncc.gov.tw/chinese/news.aspx?site ...
申請經營境外節目供應事業,同時在中華民國設立分公司及代理商者,應由 該分公司 申請許可。 第四條申請人之最低實收資本額、營業資金或捐助財產總額,應符合下列 規定: 一、經營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一)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以下簡稱直播 衛星事業):新臺幣二 億元。 (二)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以下簡稱節目供應事業):新 臺 ...
(二)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 ,申設兼營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或衛星廣播電視節目 供應者時,應按申請經營項目分別提出申請,分別繳交相關文 件裝訂成冊共計十五份(含三份 正本,請以二孔夾裝訂)及 ...
2012年8月12日 - 三、錄影節目: 指使用錄放影機經由電視接收機或其他類似機具播映之節目帶,包括經由電子掃描作用,在電視螢光幕上顯示有系統聲音、影像之錄影片(影碟)等型式之產品。但電腦程式產品,不在此限。 四、廣播電視節目: 指無線廣播電臺、無線電視電臺、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衛星廣播 ...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十月十八日行政院臺六十七聞字第九三一八 號函 核定 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十月二十三日行政院新聞局德波字第一一七 七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九月十日行政院臺六十八聞字第九一 六號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管理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67 年 10 月 2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文影字第10520068882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圖表附件: 附件行政院新聞局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許可(籌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