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其他農作產銷設施:指供與農業經營使用有關之設施。 前項各類設施之許可使用細目,應符合附表一相關規定。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設施,得依實際需求,配置車輛運(迴)轉空間、附屬設施所需空間及衛生設備。但車輛運(迴)轉空間,不列計於興建面積。 第一項各款設施,依消防、環保、建築管理等法規應配置附屬設施者,其所需 ...
六、其他農作產銷設施:指供與農業經營使用有關之設施。 前項各類設施之許可使用細目,應符合附表一相關規定。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設施,得依實際需求,配置車輛運(迴)轉空間、附屬設施所需空間及衛生設備。但車輛運(迴)轉空間,不列計於興建面積。 第一項各款設施,依消防、環保、建築管理等法規應配置附屬設施者,其所需 ...
(二)使用計畫書(畜牧場經營計畫書或禽畜糞堆肥場經營計畫書)。 (三)申請土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申請日起前三個 月內有效其中一份為正本)。 (四)容許使用項目申請同意書(土地及畜牧設施使用權同意書,土地 ...
本辦法修正歷程. 92年12月15日發布計28條. 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 98年3月16日修正發布全條文計30條.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102年10月9日修正發布全條文計37條. 104年4月9日修正發布附表2、附表4. 104年8月12日修正發布第30條. 1 ...
三、各級機關核定各種使用分區農牧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核定權限 如下: (一)特定農業區、特定專用區與一般農業區,每一申請人前後申請容 許使用面積合併計算在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以上者,由直轄市、縣 (市)政府核定 ;未達三百三十平方 ...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設施之種類如下:. 一、農作產銷設施。 二、林業設施。 三、 自然保育設施。 四、水產養殖設施。 五、畜牧設施。 六、休閒農業設施。 七、綠能設施 。 第 四 條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各三份 ,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屬 ...
2017年7月1日 ... 【章節索引】. 第一章總則 §1 第二章農作產銷設施 §12 第三章林業設施 §15 第四章 自然保育設施 §18 第五章水產養殖設施 §20 第六章畜牧設施 §22 第七章休閒農業 設施 §24 第八章綠能設施 §27 第九章附則 §31 ...
作為農業主管機關審查及農民申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之一致性規定。又農業發展條例 ... 林業 設施不作為經營管理森林使用時,應恢復作原來造林植生使用。 第四章 水產養殖設施 ...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申請作業流程及經營計畫書參考範例:. 1、備齊應檢附文件及填寫申請表格(申請表格及需檢附文件一式三份)。 ※本所備有申請表格供民眾索取,亦可至”高雄市鳳山區公所全球資訊網”下載申請表格及查. 看填寫範例。 ※ 帶齊應備文件至本所經建課,承辦人員可指導民眾如何填寫表格。 2、至本所 ...
第 1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都市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但書所稱能確定建築線,指該計畫區已依有關法令規 定豎立樁誌,而能確定建築線者而言;所稱主要公共設施已照主要計畫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