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第1 條本辦法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五項及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章機構之設立第2 條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以下簡稱爭議處理機構)之設立,應由全體願任董事檢附下列文件一式四份,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請設立許可: 一、申請書:載明目的、名稱、主事務所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於100年6月3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6月29日總統制定公佈,並經行政院核定自同年12月30日施行,開啟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新紀元。 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應設立之爭議處理機構定名為「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業於100年11月23 ...
www.fisc.com.tw 21 金融消費者保護及爭議處理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專題報導 機關公告之事業。 (二) 金融消費者 指接受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 者。但下列專業投資機構及符合一定財力或專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100.06.29 總統制定公布) 選單 金管會 銀行局 證期局 保險局 檢查局::: 回首頁| 網站導覽 ... 爭議處理機構為處理金融 消費爭議事件,得於合理必要範圍內,請求金融服務業協助或提出文件、相關資料。受請求之金融服務業未協助或 ...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60801 11:30:42)鑒於2008年全球金融海嘯在台灣造成許多連動債爭議事件,為落實對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障,我國於民國(下同)100年制定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下稱金保法),由政府百分之百捐助成立的專責
3 之權利與義務,以有效預防金融消費爭議發生。 爭議處理機構辦理金融消費爭議處理及前項業務,得向金融服務業收取年費及爭議 處理服務費。 前項年費及服務費之收取標準及有關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2011年6月13日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3861號令制訂 公布.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公平、合理、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 事件,以增進金融消費者對市場之信心,並促進金融市場之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三條本法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於100年6月3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6月29日總統制定公佈, 並經行政院核定自同年12月30日施行,開啟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新紀元。 依金融 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應設立之爭議處理機構定名為「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業於 100年11月23日成立,並於101年1月2日正式揭牌運作,為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之專責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於100年6月3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6月29日總統制定公佈, 並經行政院核定自同年12月30日施行,開啟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新紀元。 依金融 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應設立之爭議處理機構定名為「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業於 100年11月23日成立,並於101年1月2日正式揭牌運作,為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之專責 ...
第 1 條 (立法目的) 為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公平、合理、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事件,以增進金融消費者對市場之信心,並促進金融市場之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