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投資 大陸地區金融機構以外之金融相關事業之規定 選單 金管會 銀行局 證期局 ... (1)金融控股公司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列各款規定 ...
一、投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 (一)臺灣地區銀行、第三地區子銀行、金融控股公司參股投資大陸地 區金融機構,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 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至第四十九條規定辦理。
二)臺灣地區銀行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及金融控股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之關係企業,除金融事業依各業法之規定辦理 ... 總額百分之百之子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及「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向金管會申請投資金融機構以外之金融相關事業(並應檢附第六點第一項 ...
law.fsc.gov.tw/law/NewsContent.aspx?id=3921
二、投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以外之金融相關事業或創業投資事業(一)臺灣地區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直接、間接合併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 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百之子公司,投資大陸地區融資租賃公 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金融機構以外之金融相關事業,持股比 率不得低於該被投資事業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五。
呼應金融業者提早進入大陸地區布局之要求,本於審慎開放、循序漸進之原則,金管會於99年8月26日經委員會決議通過「銀行、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投資大陸地區事業管理原則」。管理原則之重點如下:
銀行、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投資大陸地區事業管理原則 金管會於99 年8 月26 日經委員會決議通過 管理原則之重點如下: 一、投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 (1)銀行、金控得依兩岸許可辦法,參股投資大陸地區金融機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金管銀控字第10160004750號 修正「銀行、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投資大陸地區事業管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銀行、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投資大陸地區事業管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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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金管銀控字第09960006700號 訂定「銀行、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投資大陸地區事業管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銀行、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投資大陸地區事業管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