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8日 ... 最近我一直在研讀保險的理賠糾紛的案例,大約讀了200 多個,在這麼多個案例中, 保險法64 條是最常被保險公司用來拒絕理賠並且進一步解除契約的法律依據。 保險法64 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故意 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1 號發文日期:民國100 年11 月16 日座談機關: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資料來源:司法院相關法條:保險法 第64 條.
保險法64條是民法92條之特別規定決議:發文字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5 年 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0 號發文日期:民國85 年00 月00 日座談機關: 資料來源: 八十五年法.
基於保險的風險評估,要保人於投保時負有詳實說明之義務,如未盡說明義務,當 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可以依第64條解除契約(例如被保險人有高血壓病史,於 說明時隱匿該病史,之後因中風申請保險給付,被保險人查出被保險人有該病史, 保險人可以解除契約不予理賠。) 但是,如果被保險人是因飛機失事意外身亡,因飛機 失事意外 ...
依保險法第64條規定,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在其知悉之範圍內,應據實 說明之。若要保人違反據實說明義務,保險人得據以解除契約,並且毋須返還已收受 之保費(保險法第25條)。此乃植基於誠信原則及對價衡平原則。 貳、據實說明義務之 主觀歸責要件──兼評保險法第64條第2項歷次修法意義. 一、52年原規定為:「要保 人 ...
按保險法第64條第2項,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 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因此,若要保人於投保時,未據 實告知違反保險法第64條規定,保險公司得依法解除契約;再依保險法第25條規定, 保險契約因違反告之情事而遭解除時,保險公司無須返還已收之保險費。惟若被保險 ...
2017年7月20日 ... 此外,被保險人蔡小姐於94年12月25日病故,受益人周先生卻遲至96年12月14日 通知保險公司,刻意拖延超過2年除斥期間│#保險法第64條第3項│,才向保險公司 提出理賠申請,導致保險公司無法行使解除契約之權利,周先生未依誠信原則行使 保險金請求權的行為,已經構成了權利濫用│#民法第148條 │而違反 ...
保險法 第 64 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 ...
2007年10月12日 - 非常有程度的發問者有許多是法律用語 64條指的是一般保險的除斥期間但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 ...
2017年7月10日 ... 【保險法】保險法第64條第2項但書所規定之關聯性,在解釋上須考量要保人可能心存 僥倖,儘量隱瞞應據實說明之事項,致保險人無從憑以作為危險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