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中華民國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國民政府公布全文八十二條. 二十六年一月十一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九十八條. 五十二年九月二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一百七十八條. 六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總統令修正第一○七、一三六、一三八、一四三、一四六、一四九、一五三、一六六~一七二條並增訂第一四九條之一~一四九條之五、第一七二 ...
2011年4月28日 ... 最近我一直在研讀保險的理賠糾紛的案例,大約讀了200 多個,在這麼多個案例中, 保險法64 條是最常被保險公司用來拒絕理賠並且進一步解除契約的法律依據。 保險法64 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故意 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1 號發文日期:民國100 年11 月16 日座談機關: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資料來源:司法院相關法條:保險法 第64 條.
基於保險的風險評估,要保人於投保時負有詳實說明之義務,如未盡說明義務,當 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可以依第64條解除契約(例如被保險人有高血壓病史,於 說明時隱匿該病史,之後因中風申請保險給付,被保險人查出被保險人有該病史, 保險人可以解除契約不予理賠。) 但是,如果被保險人是因飛機失事意外身亡,因飛機 失事意外 ...
依保險法第64條規定,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在其知悉之範圍內,應據實 說明之。若要保人違反據實說明義務,保險人得據以解除契約,並且毋須返還已收受 之保費(保險法第25條)。此乃植基於誠信原則及對價衡平原則。 貳、據實說明義務之 主觀歸責要件──兼評保險法第64條第2項歷次修法意義. 一、52年原規定為:「要保 人 ...
按保險法第64條第2項,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 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因此,若要保人於投保時,未據 實告知違反保險法第64條規定,保險公司得依法解除契約;再依保險法第25條規定, 保險契約因違反告之情事而遭解除時,保險公司無須返還已收之保險費。惟若被保險 ...
本書的再次問市,非常感謝對保險法學有專精的哲誠,願意在百忙中抽空協助,因為有你,這本書更加完整。最後仍然要感謝學稔團隊,謝謝你們為國考考生所做的努力,這本書也是在你們的堅持下,才能一路走下去,感謝你們。
保險法第62條於說明義務之適用 兼評台灣高等法院99年度保險上易字第22號判決、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保險字第20號判決 ‐ 2 ‐ Abstract Insurance Law Article 62 stipulates that a party shall be free of obligation of
2016年9月21日 ... 貳、據實說明義務之主觀歸責要件─兼評保險法第64條第2項歷次修法意義 ... 二、81 年2月修正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有不實 ...
且之後因為未告知之疾病引發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即得引用保險法第64條據以解除 契約。 (二) 常見爭議類型. 例如被保險人在投保前已有氣喘等呼吸系統疾病,之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