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中華民國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國民政府公布全文八十二條. 二十六年一月十一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九十八條. 五十二年九月二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一百七十八條. 六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總統令修正第一○七、一三六、一三八、一四三、一四六、一四九、一五三、一六六~一七二條並增訂第一四九條之一~一四九條之五、第一七二 ...
2018年2月4日 ... 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 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 契約。 第2條(定義~保險人). 本法所稱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 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 ...
法規名稱:, 保險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 年12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61501號令修正公布第16 3條條文. 法規體系 :, / 行政/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 ...
運費 66.營利事業列報運費應取得何種憑證? 67. 郵電費 68.營利事業列報 ... 支付國外廠商及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除應有契約證明並取得對方發票或收據外,已辦理結匯者,應有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其屬 ...
保險契約因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情事而解除時,保險人無須返還其已收受之保險費。 檢視現行法條, 第64 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 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 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1 號發文日期:民國100 年11 月16 日座談機關: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資料來源:司法院相關法條:保險法 第64 條.
基於保險的風險評估,要保人於投保時負有詳實說明之義務,如未盡說明義務,當 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可以依第64條解除契約(例如被保險人有高血壓病史,於 說明時隱匿該病史,之後因中風申請保險給付,被保險人查出被保險人有該病史, 保險人可以解除契約不予理賠。) 但是,如果被保險人是因飛機失事意外身亡,因飛機 失事意外 ...
按保險法第64條第2項,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 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因此,若要保人於投保時,未據 實告知違反保險法第64條規定,保險公司得依法解除契約;再依保險法第25條規定, 保險契約因違反告之情事而遭解除時,保險公司無須返還已收之保險費。惟若被保險 ...
為安定公教人員生活,辦理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特制定本 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 ... 本保險之保險對象,包括下列人員: 一、法定機關(構)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但依其他法律規定不適用本 法或不具公務員身分者 ...
【法規名稱】。2。3 。4。5 修正沿革及理由〉〉相關裁判全文〉〉相關題庫1〉〉相關題庫2〉〉相關題庫3〉〉相關題庫4〉〉相關題庫5〉〉 民法 【修正日期】民國104年5月26日 【公布日期】民國104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