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天然氣事業於不影響穩定供氣予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用戶之情形下, 得供應其他業者。 公用天然氣事業依前項供應其他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報經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用戶名稱。
公用天然氣事業。 三、天然氣生產事業:指生產天然氣,供應國 內公用天然氣事業、工業、電業、汽電共 生系統或運輸等用戶之事業。 四、天然氣進口事業:指由國外進口液化天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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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法. 中華民國100 年2 月1 日. 華總一義字第10000018911 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天然氣事業之健全發展,維護使用者權益及確保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 市)政府。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天然氣:指源自於地下之氣態碳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天然氣:指源自於地下之氣態碳氫化合物之混合物,其主要成分為甲烷占百分之八十以上之氣體。 二、天然氣事業:指天然氣生產、進口事業及公用天然氣事業。 三、天然氣生產事業:指生產天然氣,供應國內公用天然氣事業、工業、 電業、汽電共生系統或運輸等用戶之事業。 四、天然氣進口事業:指由國外進口 ...
【法規名稱】 相關子法〉〉 天然氣事業法 【修正日期】民國105年5月6日 【公布日期】民國105年5月25日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01891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72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 ...
防詐騙宣導影片 防天然氣事業名義詐騙宣導文宣 :(依台中市政府經公字第1020019743號函) 不肖業者假借瓦斯安全檢查名義推銷瓦斯器材,請市民提高警覺謹防受騙 市府經濟發展局接獲民眾反映有不商業者假借瓦斯安檢名義進入用戶家中以瓦斯漏氣 ...
第六條:用戶使用天然氣之管線裝置工程,表外管應由本公司負責施工,表內管得由本公司或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者辦理之。 第七條:用戶委託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者辦理表內管之裝設或變更工程,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日製超流量遮斷開關:2.1(瓦斯爐用):每只1,300元、 3.6(熱水器用):每只1,500元。 銜接管:瓦斯爐、熱水器用:每件600元。 本公司產品保固2年. 近來常有不肖業者, 假冒本公司藉定檢為由,以天然氣安全設備公司名義,進行推銷產品,務請小心確認 定檢人員身份以防受騙,注意要點如下:. (一) 通知單上必須印有 貴用戶之「姓名、 地址」 ...
第廿四條用戶應依繳費通知單所定繳費期限內,向本公司營業單位或指定之各代收 機構(包括金融機構及便利商店等)繳納天然氣費及其他費用。 用戶委託金融機構代 繳天然氣費及其他費用者,由本公司主動通知金融機構於繳費期限內扣款。 用戶未依 第一項所定繳費期限繳費,其寬限期、違約金收取標準及最低加計金額之計算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