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民法有關「物權編」物權的種類有哪些?定義為何?各有何重要規定? (一) 我國 民法物權編於民國98、99年大修法,新修正的物權如下共有八種,分別為:所有權、 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質權、典權和留置權。 (二) 1.「所有權」是指在 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對物為全面支配的權利,並可排除他人之干涉(民法第765條)。
2008年1月16日 ... 舉例而言,債務人與債權人間在成立借貸契約時,債權人為求保障日後債務人能依約 清償債務,實現債權,通常都會要求債務人提供相當於借貸金額之財產為其擔保,在 債務人無法清償債務人,債權人可就其擔保債務之財產變價受償。 設定擔保: 設定 擔保之種類通常為以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 ...
1.抵押權設定登記應以「權利人」(即債權人),「義務人」(即設定人)分別填寫之;如以他人不動產 提供抵押 擔保時,得加填「債務人」(即借款人)或於第(9)欄加填「債務人」姓名及用印。 2.申請人為未成年人、禁治產人或法人者,須加填 ...
華信電子週報<不動產行情、不動產估價、不動產法規類> 週報主題: 10分鐘搞懂 ~抵押權之普通抵押權前言:在現今社會中,以擔保物向金融機構融資,是很.
抵押權(日語: 抵当権、英語: hypothec、法語: hypothèque、德語: Hypothek ),是指債權人可以在用以擔保債務履行的對象物上優先於其他債權人優先受償的權利。各國的抵押權制度一般都不以抵押物的轉移占有(與質權不同)為抵押權的生效要件,因此 ...
不動產抵押權乃專為債權之擔保而設,在日常生活中常會遇到。但實務上,債權人常因不瞭解其法律規定,而造成權益受損,非常冤枉。究竟不動產抵押權設定在實務上有那些常見的錯誤?最高限額抵押權與一般抵押權有何不同?
(一) 最高限額抵押權之 意義 依民法第 881-1 條之規定: 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 (二) 簡單來說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特性可歸納下面幾點:
抵押(Mortgage)債務人或第三人對債權人以一定財產作為清償債務擔保的法律行為。提供抵押財產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稱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財產稱為抵押物;債權人則為抵押權人,因此享有的權利稱為抵押權,為擔保物權的一種。抵押設定之後,在債務人 ...
舉例言之,甲有A屋一棟,為擔保對乙之借款,以該A屋為乙設定抵押權以供擔保,惟該A屋卻為丙所放的鞭炮炸毀,故甲因其A屋所有權為丙所侵害,而對丙得依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損害賠償,而乙則得依第881條第1項、第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