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臺(八十)勞動一字第三三六二九號函:「一、雇主選派勞工參加在職訓練,如事前已於保證書或同意書中約定未完成訓練即離職或結訓後服務未滿 .... 本件被上訴人林○○與上訴人簽訂之服務合約書,並未定有僱傭期限,雖有約定最低服務期限及違約金條款,致被上訴人林○○不得任意行使前開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 ...
勞雇雙方在勞動契約中約定,勞工應於一定期間內繼續提供勞務之契約條款,此即為最低服務 ... 雇主有以該約款保障其預期利益之必要性,如企業支出龐大費用培訓未來員工,或企業出資訓練 ...
【威律說法】法律常識 員工最低服務年限合約之法律問題研究 作者/謝宜霓實習律師 審訂/蘇忠聖律師 畢業季已近,社會新鮮人於求職時,常會遇到雇主要求員工簽訂勞務契約,內容不外乎就雇用期間、保密條款以及勞資雙方權利義務事項等約定。
2017年6月1日 - 所謂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的「約定必要性」,是指雇主有利用該條款保障「預期利益」的必要性,例如企業支出龐大費用培訓未來員工,或企業出資訓練勞工使其成為企業生產活動不可替代的關鍵人物等,勞工從而獲得特殊技能,且該技能為雇主經營事業所倚重,不可或缺232。如果雇主未因訓練勞工支出費用,僅因勞工 ...
2015年7月15日 - ... 且依您所述,培訓完需繼續在公司任職一年,公司始會將培訓費全數退回給勞工,至此為止,與一般雇主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的動機近似,即雇主有利用該條款保障「預期利益」的必要性,預期利益即是指諸如企業支出龐大費用培訓未來員工,或企業出資訓練勞工使其成為企 業生產活動不可替代的關鍵人物 ...
2017年7月24日 - 彭敬元律師(勞動視野協會(籌備中)法律諮詢義務律師) 【爭議經過與問題】 承諾書違約爭議: 目前服務於飯店SPA,因部門想做療程內容調整,故外聘教學單位教授新療程及基礎理論課,公司以付費外聘提供教育訓練為由,要求簽署服務承諾書綁約2年。簽約時主管僅提供承諾書要求簽署,未進行說明,也並未提供簽約金額 ...
2017年7月24日 - 本人赴外訓練.研習所需之一切費用,包括報名費.學雜費等共計新台幣00000元.由公司支付 四.本人同意自受訓.研習結束之翌日起至民國000年00月00日止不得自請離職 五.本人如於受訓研習期間或約定之服務年限內自請離職或違反工作規則遭公司解僱時,同意依未履行約定服務期限賠償公司第三項所支出之費用,本人 ...
最低服務年限」係指在不定期勞動契約條款中,雇主與勞工約定勞工至少應於一定期間內繼續提供勞務而不得單方任意終止契約,由於多為雇主單方預定之條款,而雇主為確保勞工遵守該條款,常以「違約金條款」或「費用償還款約」拘束勞工之離職自由,亦即勞工違反此一約定,提早離職,將受負一定金額之損害賠償,或將訓練費用返還 ...
2014年1月7日 - 雇主可否提供教育訓練時,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倘若勞工提前離職者,應賠償違約金? 一、勞工於受訓前與雇主簽訂承諾受訓後服務年限,如勞工事後主張該服務年限約定,違反勞工得隨時終止契約之原則,依通說之看法,認為若約定年限在合理範圍內,於法既無禁止之規定亦無違背公序良俗,基於契約自由 ...
立法院於今(27)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增修案,明確競業禁止條款應符合要件及競業期間最長不得逾2年、雇主調動勞工應符合之五原則及約定必要服務年限條款應有之要件與非歸責勞工事由提前終止時,勞工毋須負違約責任等規範;另增列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且未滿18歲之人受僱從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