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日 - 所謂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的「約定必要性」,是指雇主有利用該條款保障「預期利益」的必要性,例如企業支出龐大費用培訓未來員工,或企業出資訓練勞工使其成為企業生產活動不可替代的關鍵人物等,勞工從而獲得特殊技能,且該技能為雇主經營事業所倚重,不可或缺232。如果雇主未因訓練勞工支出費用,僅因勞工 ...
最低服務年限」係指在不定期勞動契約條款中,雇主與勞工約定勞工至少應於一定期間內繼續提供勞務而不得單方任意終止契約,由於多為雇主單方預定之條款,而雇主為確保勞工遵守該條款,常以「違約金條款」或「費用償還款約」拘束勞工之離職自由,亦即勞工違反此一約定,提早離職,將受負一定金額之損害賠償,或將訓練費用返還 ...
立法院於今(27)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增修案,明確競業禁止條款應符合要件及競業期間最長不得逾2年、雇主調動勞工應符合之五原則及約定必要服務年限條款應有之要件與非歸責勞工事由提前終止時,勞工毋須負違約責任等規範;另增列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且未滿18歲之人受僱從事 ...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第4項規定,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若勞資雙方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違反前述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各項規定者,勞工可拒絕給付約賠償金。 另參照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 年8 月10日(83)台勞資 ...
2015年12月3日 - 許多公司規定員工不論任何因素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離職,均須支付懲罰性違約金並賠償教育訓練費用。三讀條文明定只有可歸責於員工之因素離職者,才能請求,例如自請離職或不經預告終止契約(開除)。當離職原因不可歸責於員工時,包括勞基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不得請求 ...
2 雇主有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提供專項訓練費用者。 可見最低服務年限 條款是有其合法性,並不是所謂的毒蛇猛獸,這一點要清楚。 三、與競業禁止有何關係? 公司對於新進員工或在職員工進行培訓或證明,皆已證明員工已受到一定程度的信任 ...
最低服務年限的約定最常見於航空業,因為培養一名專業機師往往需耗費高額的訓練成本,且由於多半須將員工送至國外進行訓練,因此,訓練費用動輒都是數百萬起跳。然而,當公司投入如此高額之花費栽培員工時,若員工所回饋之產值及任職時間無法 ...
勞動部近年來持續接獲護理人員陳情,有醫療機構訂定不合理的排班或休假規定,或要求簽訂影響權益的合約,對此,勞動部提醒,全國醫療機構及護理人員,除依公務人員法令進用者應依該等法令保障相關權益外,其餘護理人員皆已適用《勞動基準法 ...
關 鍵 詞: 最低服務年限;契約自由原則;定型化契約;必要性;合理性;違約金;補償費用;訓練費用 中文摘要: 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係指在勞動關係成立時或勞動關係存續中,約定勞工應於一定期間內繼續提供勞務的一種約款,而此等條款通常伴隨 ...
最低服務年限約款係指勞資雙方於不定期勞動契約中約定勞方因為雇主繼續提供勞務至少一段期間,此類約款通常會附加「違約金約定」或「費用償還約定」以確保勞工履行該最低服務年限約定。雇主之所以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之目的,乃在於該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