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雇雙方在勞動契約中約定,勞工應於一定期間內繼續提供勞務之契約條款,此即為最低服務 ... 雇主有以該約款保障其預期利益之必要性,如企業支出龐大費用培訓未來員工,或企業出資訓練 ...
2017年6月1日 - 所謂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的「約定必要性」,是指雇主有利用該條款保障「預期利益」的必要性,例如企業支出龐大費用培訓未來員工,或企業出資訓練勞工使其成為企業生產活動不可替代的關鍵人物等,勞工從而獲得特殊技能,且該技能為雇主經營事業所倚重,不可或缺232。如果雇主未因訓練勞工支出費用,僅因勞工 ...
2013年11月13日 - 其實,這種「提前離職要賠錢」的勞資糾紛,並不是當老師才會遇到,各行各業都有可能發生類似爭議,因為有些雇主會在勞動契約中加入「最低服務年限」和「提前離職 違約金」的條款,比方說至少要任職一年,如果未滿一年就離職,就要賠償幾個月的薪資等等,而勞工為了求職,往往不會也不敢要求雇主拿掉這些條款, ...
的條文,或是另一種更狠的、俗稱「競業禁止」條款的條文,如:「員工離職後,幾年內不得從事相同性質之工作,否則需賠償雇主╳╳萬元…」。 新到職的員工有的無奈, 有的是不了解這種 ... 如果雇主在你合約服務期限未到時,就請你走路,你並未違約( 提前自行離職),所以你不用付違約金。 2.若你任職期間,掌握到雇主對你有違反勞基 ...
之規定,在法無明文禁止,且於公序良俗亦無違背,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再審酌我國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亦有相當於德國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法院可依職權酌減違約金 之規定,尚難認被上訴人林○○與上訴人所訂之系爭勞動契約違約金條款為無效。(二)、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二項雖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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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簽了約後,所有規定就一定有效嗎?」、「當初不被允許充分閱讀契約內容,離職時卻忽然要我賠錢,怎麼辦?」過去兩個月內我們協助了兩起勞資爭議案件,爭議核心恰恰都圍繞在關於勞動契約中所訂定的違約金條款。
通常雇主會在勞動契約上訂立的違約金條款,多半用於限制員工的服務年限,內政部75年04月01日台內勞字第393675號函:「查勞動契約為私法上之契約,係以當事人間意思表示之合意而成立。事業單位若基於企業經營之需要,於勞動契約中約定,派赴國外受訓之勞工返回後,須繼續為該事業單位服務若干期限,自無不可;惟於指派時, ...
2015年8月21日 - 讀者宋小姐問:我剛進入人力公司上班,簽約3個月,做了快一個禮拜發現自己不適合,但是合約上寫說,2周前以書面告知公司,否則須賠償2周的薪資替代... ... 不可扣工資抵違約金. 若合約工作期間僅3個月,離職卻須在2周前預告,預告期間顯然較法律規定更不利於員工;且欠缺合理性與必要性,應不生效力。 此外,《勞 ...
其實邱小姐把事情鬧這麼大未必對自己有好處,試想:今後還有那家髮廊還膽敢讓她進來做設計師培訓?邱小姐想得到設計師的資格豈不遙遙無期? 解決這種「違約金」的爭議,其實轉個彎、互退一步就好解決,參考敝作「如何破解勞動契約上的離職違約金?」http://bit.ly/16l0Us6,硬要氣勢洶洶、情緒大於理智的,可能最後只是應了俗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