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證券商業務人員,不得兼任國內外其他證券商任何職務。但證券商法令遵循人員、內部稽核人員、風險管理人員及主辦會計人員兼任國外證券關係企業相同性質職務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關係企業,適用公司法關係企業章之規定。 證券商之下列業務人員不得辦理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或由其他業務人員兼辦,但其他法令另有 ...
法規名稱:,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公布日期:, 民國104 年08 月31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040034832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第7條之1條文 ...
法規名稱:,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40034734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11條之1、第13條、第17條、第18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期貨 ...
本規則所稱負責人,依公司法第八條之規定。 本規則所稱業務人員,指為證券商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 一、有價證券投資分析、內部稽核、自行查核、法令遵循或主辦會計。 二、有價證券承銷、買賣之接洽或執行。 三、有價證券自行買賣、結算交割或代辦股務。 四、有價證券買賣之開戶、徵信、招攬、推介、受託、申報、結算、交割或為款券收 ...
五、有價證券買賣之融資融券。 六、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操作。 七、風險管理。 八、辦理其他經核准之業務。 證券商國外分支機構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於當地執行業務應遵守當地證券管理法令之規定。除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八條第一項外,不適用本規則之規定。 第3 條證券商之業務人員,依其職務之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分為下列 ...
法規名稱: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000485 45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第9條、第11條條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 政院院臺規字第 ...
二、符合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所定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者。 三、經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證基會)舉辦之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合格者 ...
五、信託業公會或其認可金融專業訓練機構舉辦之信託業務專業測驗合格者,並經同業公會委託機構舉辦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法規測驗合格。 ...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從事證券投資分析之人員,除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八條第六項規定者外,不得與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辦理投資 ...
本規則依證券投資信託 及顧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六 十 九 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負責人,指依公司 ... 分析之人員或他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辦理投資或交易決策之業務人員,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 規則 ...
四)人員規劃:應含人員編制、人員培訓及人員管理規範等項目。 ... 前二條經本會核准 之投資事項,證券商如符合第五十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定資格條件,得檢具前條第一 款至第三款及第七款所定之書件向本 ... 第五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