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1 號發文日期:民國100 年11 月16 日座談機關: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資料來源:司法院相關法條:保險法 第64 條.
依保險法第64條規定,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在其知悉之範圍內,應據實 說明之。若要保人違反據實說明義務,保險人得據以解除契約,並且毋須返還已收受 之保費(保險法第25條)。此乃植基於誠信原則及對價衡平原則。 貳、據實說明義務之 主觀歸責要件──兼評保險法第64條第2項歷次修法意義. 一、52年原規定為:「要保 人 ...
按保險法第64條第2項,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 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因此,若要保人於投保時,未據 實告知違反保險法第64條規定,保險公司得依法解除契約;再依保險法第25條規定, 保險契約因違反告之情事而遭解除時,保險公司無須返還已收之保險費。惟若被保險 ...
2016年9月21日 ... 貳、據實說明義務之主觀歸責要件─兼評保險法第64條第2項歷次修法意義 ... 二、81 年2月修正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有不實 ...
且之後因為未告知之疾病引發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即得引用保險法第64條據以解除 契約。 (二) 常見爭議類型. 例如被保險人在投保前已有氣喘等呼吸系統疾病,之後 ...
2014年9月1日 - 壽險被保險人投保後三個月就因為癌症身故,受益人拖到契約生效二年後才提出理賠申請,保險公司可以根據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主張解除契約嗎?
若干年後,某甲罹患子宮頸癌併卵巢移轉,試問保險公司可否主張「除外事項」,拒絕 ... 是保障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作為,依據保險法第64條立法意旨觀之,不在健康告知 欄內 ... 保人之義務,惟倘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有主動告知時,自可儘早釐清相關爭議。
觀諸保險法第64條與保險單條款之新舊條文之爭議之釋析如下:一:保險法第64條之 最新修正: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 ...
2016年7月1日 - 按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之立法目的乃保險制度中「最大善意」、「對價平衡」及「誠實信用」基本原則之體現,當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因故意、過失違反據實 ...
2018年1月10日 ... 但如果保戶告知業務員病史,業務員卻沒有在要保書上勾選,日後保險公司是否依然 可以用保險法64條違反告知義務解除契約呢?這牽涉到保險業務 ...